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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关于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索 引 号:014109496/2023-0015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23-10-31 公开日期:2023-11-08 废止日期:2028-01-01
内容概述:常州市关于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常州市关于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将我市打造成为长三角一流的合成生物产业创新高地,基本形成技术水平领先、创新创业活跃、骨干企业带动、产业园区集聚、资源保障有力、生态体系健全的发展新局面,合成生物产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逐步显现。全市合成生物产业产值超1000亿元,带动绿色生物制造、产业装备及高附加值生物材料等形成产业集聚。招引培育科技型企业15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50家以上、行业骨干企业20家以上、(潜在)独角兽企业10家以上;争创省级创新平台2—3家,招引集聚战略科学家、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等高端人才超200名;组织实施相关技术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超50项,全市2—3个合成生物产业园区企业集聚数量和影响力逐步提升。

二、适用机构和重点支持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在我市已依法登记,从事合成生物相关领域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主要从事以下技术领域:

(一)合成生物各细分领域技术研发

1.基因合成组装、DNA存储与生物计算领域:从事基因编辑、基因组装和基因组合成、DNA存储与生物计算等技术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

2.生物分子、途径与线路工程领域:从事生物分子结构设计,基因元件工程、基因线路工程等相关技术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

3.宿主与群落的工程化领域:从事代谢工程、微生物组工程等相关技术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

4.合成生物理论构建、建模与自动化领域:从事合成生物理论及模型构建、无细胞体系构建及合成生物自动化平台技术等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

(二)合成生物技术应用

1.生物医药领域:利用合成生物技术开展底盘细胞设计、菌种筛选与育种、微生物组工程、绿色生物制造、非细胞体系构建等用于生物医药类产品(含酶制剂、精细化学品、原料药、医美产品等)的生物合成和生产;设计改造细菌、病毒等人工生命体,或从头理性设计疫苗,以实现对人体生理状态的监测以及对典型疾病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的诊疗等合成生物医学应用研究;

2.食品与农业领域:利用合成生物技术实现生产蛋白质、脂肪和组织等新型食品;开展动植物新品种培育、生物育种、高产、抗病、耐旱、耐涝、固氮和环保的植物原料研发培育;

3.材料与能源领域:利用合成生物技术,构建细胞工厂合成生物材料、催化转化生物基材料和生物能源,开发新型可降解生物材料、生物燃料与新型能源产品可替代产品;

4.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领域:利用合成生物技术开展生物修复关键基因元器件挖掘、定向设计、构建工程菌株和典型环境污染物的高效降解菌群;借助合成生物学手段应对和缓解气候变化、扩大生物修复和资源循环、改善生态系统的生物多样性、稳健性等。

(三)合成生物产业配套领域

为合成生物技术研发及应用领域产业链提供关键技术支撑及配套服务的相关领域。合成生物学相关产业的高端装备、关键供应链。合成生物学相关产业的装备包括合成仪、自动化设备、发酵罐、各种传感器、下游加工设备等,关键供应链包括底物、化学修饰原料、培养基、各种高附加值生物材料等。

三、支持合成生物创新研发

(一)建设重大科技和产业创新平台。支持建设新落地我市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加强合成生物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争取合成生物领域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落地,对获得国家或省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市、区两级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给予国家级最高1亿元、省级最高5000万元支持。

(二)支持科研项目和标准制定。对获得“合成生物学”“绿色生物制造”“生物大分子及微生物组”“生物计算与生物信息”“生物安全技术”“科技重点研发项目”“颠覆性技术”等国家、省重点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或参与单位,按国家、省实际到账资助经费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300万元。鼓励参与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制定,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按不同档次给予奖励。争取江苏省生物合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落户常州,按最高20万元给予支持。

(三)支持企业强化研发投入。合成生物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长的1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四)支持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组织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成生物领域关键技术攻关,按不超过项目实际付款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四、支持合成生物产业集聚

(五)推动重点项目产业化落地。经认定,对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应用合成生物技术且实际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最高按照设备投入的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对境内外上市合成生物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且持续经营1年及以上,且在我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15亿元的,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0万元;其中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中心的,按照该研发中心上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20%予以额外奖励,最高1亿元。

(六)支持合成生物重点领域创新发展。面向精准医疗、康复养老、医疗美容、化妆品、保健等健康服务业,布局我市医疗美容、高端化妆品、抗衰老产品、新型营养保健品等健康制造业,打造常州医美、抗衰老产品的C端品牌。对应用合成生物技术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给予每个产品10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新药临床试验批文(IND)的合成生物类药品,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通过美国DMF、欧洲CEP、日本MF注册的生物原料药,给予每个产品50万元奖励。对在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平台通过审评,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药用辅料,给予每个产品20万元奖励。对于通过国家药监局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新原料和注册批准的特殊化妆品新原料,每个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七)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基因测序合成公共服务平台、生物元器件设计平台、合成生物设计与自动化平台、生物计算与分子设计平台、重要菌种及细胞株保藏与开发平台、药物发现平台、小试服务平台、中试放大基地、概念验证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实验室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重点合成生物技术产业新型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不高于其核定新增研发设备、软件等投入的30%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合成生物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服务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根据技术合同和服务绩效等,给予其不超过技术合同金额10%的补助,单个平台每年度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五、支持合成生物生态建设

(八)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实施合成生物平台人才专项,引进合成生物领域顶尖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建设人才攻关联合体,给予最高500万元重点支持;“拨投结合”支持合成生物创业人才项目,为市场认可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合成生物创新平台孵化的原始创新项目,为平台认可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拨投联动基金支持。通过对平台项目集成投放人才支持,实现建强一个平台,引进一批人才,集聚一方团队,带动一个产业,一事一议量身定制团队式、组合型、整体化支持方案,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赋予人才团队最大自主权,充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九)加大投融资支持。落实合成生物领域企业股改上市奖励,其中上市辅导备案奖励50万元,申报上市材料奖励50万元,成功完成上市奖励100万元;合成生物领域企业进入市级科创板后备企业名单的,首次进入奖励2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奖励30万元;合成生物领域产业链上市公司实施股权类再融资且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建设的,按照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上限200万元。

发挥创投机构的资本引领作用,设立规模20亿元以上的市合成生物产业基金,引导各类资本向合成生物产业领域“投早投小投硬科技”。鼓励头部创业投资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园区、孵化器等发起或参股设立合成生物产业领域创业投资和天使基金,政府类基金给予支持,探索采取“同股不同权”等方式,切实加大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的扶持。探索知识产权混合质押、证券化,形成多元化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

(十)优化合成生物产业环境。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常州企业与海外高水平研发机构开展委托研发、联合研发,提升品牌国际影响力。吸引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来常设立研发机构或者技术转移机构,加强高层次国际化项目及人才引进。引导企业建立海外研发机构、海外离岸孵化器,促进产业开放创新,深度融入全球产业创新协作网络。支持合成生物领域企业及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参与国际技术及行业协会组织。

鼓励举办有品牌影响力的学术交流会议活动,积极争取承办合成生物全国性创业比赛,集聚人才和创新资源。对在本市举办的峰会、会展或赛事活动,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审计确认费用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建立合成生物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重点平台协作机制,成立“医产科教联盟”,持续开展“生物医药科创汇”等品牌活动,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合作、成果转化等工作,引进创新资源,推动合成生物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本措施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措施所列资助(补助、奖励)标准,均为最高标准,资助(补助、奖励)资金由市和各辖市区按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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