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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弘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刘海杰:
经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行政处罚决定书》(常)文综罚字〔2024〕F-000103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对常州弘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刘海杰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5年。你(单位)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后,可依据《规定》第六章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
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单位)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告知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苏常文旅信决〔2026〕00058号)
2.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苏常文旅信决〔2026〕00059号)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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