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各辖市(区)政府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粮食生产和保供意识。中央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作为粮食主销区,尽管粮食生产实现“十二连丰”,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快速推进,我市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外来人口持续增加,粮食消费对外依存度已接近40%的。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形势严峻、任务繁重。各辖市(区)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粮食安全保供目标,筑牢耕地保护、产能提升、流通储备三道防线,牢牢掌握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动权。
(二)明确各辖市(区)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根据省政府规定,我省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省、市、县共同担责,产区和销区一起努力,持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市人民政府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分级承担相应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应急体系建设。各辖市(区)长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具体责任是: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积极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创新储备机制,储足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健全粮食区域调控机制和应急保供体系,强化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水平;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三)落实部门责任。市政府建立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理保障粮食安全中的重要事项。市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市场调控、应急保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的总量平衡,组织实施粮食进出口计划,会同市粮食局制定实施粮食仓储物流发展规划。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和有关粮食仓储、物流建设等资金,并实施监管,监督辖市(区)粮食风险基金安排使用,安排粮食直补等资金。市农委负责督促各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产量,指导和服务粮食生产,负责监督耕地质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等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基本农田数量。市物价局负责主要粮食品种成本调查、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督,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市工商、农委、食品药品监管、粮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和粮食质量、卫生的监督检查。市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安全相关的统计监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负责各级地方粮油储备信贷资金需要及政策性用粮贷款安排。其他涉及的部门和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履行工作任务。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维护粮食安全的职责,不单独设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辖市(区),应明确归口由辖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并明确分管领导,强化部门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分管发改工作的领导为该辖市(区)粮食工作的分管领导。
二、巩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四)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各辖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积极推广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强化地力建设,大力推进深耕深松、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等措施,不断提升耕地质量水平。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审计局)
(五)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把农田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首要任务,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实施田间配套和渠系改造工程,完善小型农田灌排设施体系,积极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积极改造中低产田,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高标准农田。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预警水平,增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气象局)
(六)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粮食种植面积,“十三五”期间,确保全市水稻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万亩。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加强良种、良法、良田等新技术研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建立“育繁推一体化”机制,培育具有竞争力的育种企业。推广应用“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提高优良品种覆盖率。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全面开展高产示范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推广普及水稻机插秧、小麦精量播种、肥水精准运筹等关键技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加强重大病虫害防控,提高高产稳产能力。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促进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健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推动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粮食生产经营,对用于粮食晾晒、烘干、仓储和农机库棚等配套设施用地给予支持。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粮食生产主体,重点支持土地经营规模100亩至300亩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推广“联耕联种”、“代种代管”、“订单种植”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对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农工办、市农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
(八)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加大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探索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生产的价外补贴政策,促进粮食规模种植,增加种粮效益。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强粮食作物保险支持力度。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保障供应,稳定价格。(责任单位:市农工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三、切实抓好粮食收购,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九)严格执行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优化粮食库点布局,改善仓储设施,扩大收储能力,满足农民售粮需要。支持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财政性资金注入等多渠道筹集的粮食收购共同担保基金,搭建企业自主收购融资平台。制定实施非正常年景和粮食质量异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应急处置预案,帮助农民减轻损失,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市场。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安排落实粮食收购资金,足额发放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可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加大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损害国家和粮农利益行为。(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农发行)
(十)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认真落实省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保证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充分发挥吞吐调节作用。调整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按照10天的市场供应量落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推进竞争承储,促进规模储存。保障市场调控和应急供应的需要。相关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粮食储备规模,确保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推进储备粮可视化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增强粮食仓储、粮情等信息共享、实时监控能力。严格执行《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常州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落实封闭运行管理要求,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十一)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粮食储备新机制。按照粮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储备粮统一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加快推行地方储备粮贷款集中统一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工作。完善地方储备粮轮换方式、补贴政策,以及地方储备粮价差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储备粮通过公开市场轮换销售机制,提高地方储备调控效率。(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粮食现代物流产业
(十二)加快粮食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对接全省粮食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常州市国有粮食仓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4-2020)》,按照“布局合理、整合资源、功能提升、分级实施”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国有粮食仓储基础设施优化建设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粮库,保障粮库建设新征用地,执行新建粮库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到2020年,全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总仓容保持在60万吨左右,其中,现代型仓容占比达到70%以上。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未经上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十三)提升粮食仓储科技管理水平。重点支持粮食仓储物流及储粮技术、烘干设备、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等项目建设。加快建设符合安全、绿色和节能减排要求的现代新型粮库。配置先进适用的粮食收储专用设备,推广应用“四散”(散装、散卸、散储、散运)技术,提高作业效率。积极采用“四项新技术”(粮情测控、环流熏蒸、机械通风和谷物冷却)和低温、绿色储粮方式,使储粮向无污染、无损害、低损耗的方向发展。仓储“四项新技术”应用率达到70%。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智慧粮库和粮食流通管理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市及辖市(区)和涉粮企业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对粮库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四)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围绕打造粮食流通产业链,聚焦保障粮食安全科技需求,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引导粮食物流和加工企业适度集聚,形成区域性粮食产业集聚区。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大型粮食流通领军企业建设科技研发中心。加强品牌建设,着力推进地方优质粮油品牌提升工程,争创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产品品牌。 重视发展主食产业化,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油产品,推进粮油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工商局)
(十五)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贯彻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整合重组,优化企业产权结构,转变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稳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可以吸收民营资本和职工入股等方式,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
五、夯实调控应急基础,保障粮食市场平稳有序
(十六)健全粮食调控机制。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建立地方和中央、省粮食储备协调机制,把握储备粮轮换销售节奏,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效应。落实粮食生产和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农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支持粮食调查统计、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国调队、市物价局)
(十七)健全粮食应急保供体系。制定实施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加大财政扶持资金投入,力争经过3年努力,基本建立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建有1个以上应急供应网点,辖市(区)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建设。整合现有军供站点、放心粮油店、应急供应网点资源,建设军民融合保障网点,按照政府引导、分级负担、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部门监管、合同约束、动态调整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运输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实行统一挂牌,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八)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建立完善我市与东北、苏北等主产区粮食产销战略合作机制,遵循“重点保证、同等优先”原则,充实我市地方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的有效供给。积极组织辖区内粮食企业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相互对接,按照互惠互利原则,不断巩固和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
(十九)强化粮食市场监管。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和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动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强化对粮食收购、批发、加工和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组织开展粮食库存、粮食收购等专项检查,落实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制度。建立全市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加大信用信息成果运用。(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经信委)
六、健全粮食保障体系,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二十)强化粮食质量源头治理。建立耕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大气、土壤、灌溉用水等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管、检测、保护和修复。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控制工业“三废”和农业面源污染。规范粮食生产活动,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有机肥、高效缓释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逐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建设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处理系统,加强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污水的资源利用,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
(二十一)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农业、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辖市(区)专业粮油检测机构建设,强化粮食收购、入库、出库、加工和入市质量检测,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和质量标识制度,推进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粮食流通全程可追溯管理。完善城乡“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管控,探索超标粮食处置渠道,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委、市食药监局)
(二十二)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粮食、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各级监管责任。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完善相关经营者处罚和工作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食药监局、市农委)
七、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粮食安全目标管理制度,辖市(区)每年要分解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相关任务,并签订责任状。建立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区域耕地变化以及粮食生产、流通、储备、保供等方面的应急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没有完成责任制规定任务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农委)
(二十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由市粮食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监督考核办法。由市政府牵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
(二十五)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让爱粮节粮走进社区、家庭、学校、军营、机关、企业,形成人人爱惜粮食的良好风尚。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倡导“光盘行动”,抵制和反对浪费粮食行为。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粮食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团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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