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
常州市大运河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有效保护,促进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遗产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是指本市市域内与中国大运河常州段密切相关的水利工程遗产、物质文化遗产、聚落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生态与景观环境等。
第三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大运河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大运河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大运河遗产的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运河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遗产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资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大运河遗产包括:
(一)中国大运河常州段遗产区;
(二)中国大运河常州段缓冲区;
(三)根据普查登记、科学研究或考古等发现,并经依法认定的其他重要遗产。
第八条 大运河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范围为:
(一)遗产区范围:中国大运河常州段西至武进与丹阳交界的荷园里,东至武进和无锡交界的直湖港,大运河水崖两侧各外扩5米;
(二)缓冲区范围:中国大运河常州段遗产区范围整体外扩30米。
第九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市级规划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大运河遗产保护市级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乡建设、水利、环保、旅游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展示功能,及时将价值突出、功能完善的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或遗址博物馆。
第十一条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与周边环境、历史风貌相协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报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大运河遗产及其保护设施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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