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查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于贵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查某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常公依复〔2025〕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16日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依复〔2025〕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答复书第一条载明路面监控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出警记录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关于内部事务信息的分类和排列并不包含和涵盖路面监控信息,该信息是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尚待更权威更高层级的说理认定。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后期管理等方面信息,一般不影响公民的权利义务,而路面监控信息与人事管理等性质不同,已经影响到申请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大小。被申请人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结论不考量事故中对方当事人与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即将形成民事诉讼,所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路面监控信息与申请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应当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而不是禁止公开,是否向申请人公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正确行使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常公依复〔2025〕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有办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在职权范围内具有办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办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2025年4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的《申请书》,因缺少身份证明,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公依告〔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身份证明,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公依复〔2025〕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依法送达,办理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发当天8:20-9:00时间段、距离事发地点100米范围内、西河沿路上和广化里路上及广化桥下三个监控探头的视频记录”“事发当天当时及后续的、与本案有关的出警记录”均属于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发当天当时及后续的、与本案有关的处警记录”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处警单位钟楼交警大队咨询或提出申请并提供联系地址和方式,符合上述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依法受理、办理和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和内容合法,请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 常公依告〔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身份证明及邮寄凭证;4. 常公依复〔2025〕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2025年1月3日8:22,本人骑着电瓶车从西河沿路上广化里人行道慢速过街时,与由北向南骑行电瓶车的某某相撞,当时报警后,钟楼交警到场,当事人先行前往一院检查诊治;2月24日,贵局交警支队钟楼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20404420250003046号;2月26日,本人委托提出复核申请,贵局当即受理;3月25日收到贵局复核结论常公交复字结论〔2025〕第000169号。本人现向贵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向本人公开事发当天8:20-9:00时间段、距离事发地点100米范围内、西河沿路上和广化里路上及广化桥下三个监控探头的视频记录,向本人公开事发当天当时及后续的、与本案有关的出警和处警记录。”因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常公依告〔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身份证明,该告知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身份证明。2025年5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常公依复〔2025〕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一、路面监控信息系基于公安机关掌握治安、交通等社会管理状况,作为开展警务活动的参考而产生,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关于您申请公开的‘事发当天8:20-9:00时间段、距离事发地点100米范围内、西河沿路上和广化里路上及广化桥下三个监控探头的视频记录’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关于您申请公开的‘事发当天当时及后续的、与本案有关的出警记录’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向您告知。二、关于您申请公开的‘事发当天当时及后续的、与本案有关的处警记录’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您可以向处警单位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咨询或提出申请,电话是0519-86780809,地址是常州市钟楼区海棠路16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向您告知。”该答复书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 常公依告〔202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身份证明及邮寄凭证;4. 常公依复〔2025〕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缺少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补正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于2025年5月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其一,申请人请求公开“事发当天8:20-9:00时间段、距离事发地点100米范围内、西河沿路上和广化里路上及广化桥下三个监控探头的视频记录”信息,公安机关设置路面监控系出于维护公共安全、掌握治安、交通等社会管理状况等执法目的,作为开展警务活动的参考,路面监控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并无不当。其二,申请人请求公开“事发当天当时及后续的、与本案有关的出警记录”信息,该信息为公安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并无不当。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公开“事发当天当时及后续的、与本案有关的处警记录”信息,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述的交通事故的处警单位并非被申请人,因此前述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其可以向处警单位咨询或提出申请,并告知了相应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该答复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公依复〔2025〕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常公依复〔2025〕3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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