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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7〕2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7-01-19 公开日期:2017-01-25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金融业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6〕122号)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发〔2016〕9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38号)等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整合设立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为规范信保基金管理,提高信保基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保基金是市政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信保基金旨在通过加强政银保合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更好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增信作用,营造健康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形成地方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第三条 信保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在确保信保基金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保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并分散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下同)的风险,构建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信保基金三位一体的信用保证体系。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信保基金按照“1+N”的模式运作,设立一个信保基金池,基金项下设立若干专项业务。信保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信保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分管市领导为主任,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基金项下专项业务由市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和需求提出实施方案,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设立。新设立业务或增资现有业务,市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新设方案或增资方案,明确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支持领域、运作方式和管理要求等。
  同一行业或领域信保基金已经设立覆盖的,不重复设立。
  第五条 信保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首期规模不低于5亿元,并视运作进度和实施效果分期实施或调整额度。信保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整合存量。整合苏科贷、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急专项资金、文化产业风险补偿资金、人才保证保险专项资金、苏微贷、股权质押贷款补偿资金、低息统贷平台风险池、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贷等,统一纳入信保基金范畴管理;
  (二)安排增量。根据基金实施进度和成效,市财政在各类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增量资金,充实信保基金。同时鼓励各辖市区参与,市、区政府联动建立信保基金资金池;
  (三)争取上级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充实做大信保基金规模;
  (四)基金运行收益和存款利息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信保基金实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信保基金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运作和管理,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信保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信保基金进行日常管理。本办法出台前已经明确管理和运作主体的,按照原规定和原渠道执行。执行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信保基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向,审定专项业务设立方案及合作金融机构,确定专项业务规模和运作方式,协调解决信保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相关会议,拟订基金绩效考核事项,组织对新设方案评审,审定基金季度管理报告,审核基金代偿,委托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审计、组织基金清算,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协调、监管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八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熟悉产业政策、了解企业情况的优势,提出专项业务需求,拟定专项业务方案,明确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滚动建立企业名单库,提出支持对象名录,提供信息查询和融资对接服务。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主要职责:负责优化信贷流程,制定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信贷效率。按照合作协议和相关实施细则开展独立审贷(审保),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业务,加强贷后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企业贷款报表。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加强基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负责贷后跟踪管理、风险代偿和损失核查,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督促合作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履行合作义务。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上季度的季度报告及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应包括支持中小微企业情况,基金代偿、核销和运作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信保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信保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四季度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基金预算,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基金项下各类业务运作情况、放大倍数和资金绩效统筹配置和确定下一年度各类专项业务规模和风险承担总额,市财政局据此统筹安排。受托管理机构在满足信保基金代偿流动性前提下,在基金存续期内对闲置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和管理,在依法合规和本金安全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四章 基金运作
  第十二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应当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布局,主要支持工业、农业、科技、文化和现代服务业等不同领域和行业。支持对象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信保基金主要支持在我市注册登记,符合工信部等五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支持对象一般应符合“五有标准”,即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订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会计核算、有正常的纳税记录和交纳社保记录、有较好的信用记录。需符合其他要求的,市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十四条 信保基金原则上采用契约制,合作各方先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专项业务运作方式、支持对象、放大倍数和资金绩效,明确风险分担比例、补偿总额和绩效目标等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信保基金主要运用信贷风险补偿、企业融资增信和应急转贷资金等方式,同时,积极探索其他适合我市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十六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要求银行信用贷款无抵押和担保条件,信用担保无反担保条件,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为反担保条件的除外。但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必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一)信贷风险补偿
  主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合作,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信用担保和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损失予以风险分担。
  信用贷款补偿。基金、银行共担贷款风险,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为80%:20%。
  信用担保补偿。基金、银行、担保(包括:保险、担保+再担保、担保+保险,下同)共担风险,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65%:20%:15%。
  (二)投贷(保)联动基金
  主要与银行、担保等机构合作,通过股权方式引导合作金融机构设立投贷(保)联动基金。信保基金与合作金融机构共担风险、共享股权收益,联动基金收益对冲在常银行信贷风险,担保获得的投资收益用于赔付补偿。
  (三)应急转贷资金
  主要与银行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以小额、应急周转贷款,化解贷款周转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运作模式
  市政府已经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整合纳入信保基金范围,在合作期间相关业务仍按原办法执行,新设立或原业务到期新签订的专项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信保基金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的视基金运作效果,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信保基金到期清算后,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信保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银行
  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达到“五专”要求,即专业团队、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项规模、专项考核等,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款不良率提高2个百分点。
  新增贷款余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承诺风险补偿金额的10倍。
  承诺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上浮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0%;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二)合作担保机构
  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专业团队、专职审批、专设流程、专门举措和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并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承诺执行优惠担保费率,费率一般不超过1.5%;不另外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并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经与市相关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和专项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合作协议正式作为合作机构。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发生损失时,由信保基金以协议约定补偿总额为限对专项业务承担有限损失,对单个合作金融机构的年度代偿限额为该合作金融机构上年度末基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10%,合作期内信保基金实际代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基金总额的50%,达到基金总额的50%时,暂停新增业务。基金管理委员会在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再行恢复基金业务。单个企业在信保基金项下所有银行贷款余额总和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信保基金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当单个银行代偿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的50%时,受托管理机构应立即向该银行提出风险警示;当单个银行的年度代偿总额达到其年度代偿限额时,受托管理机构中止与该银行合作开展信保基金项下业务。在查清原因、整改到位的基础上,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核查同意后,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第二十二条 当贷款发生逾期达到30天,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经办银行可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代偿申请书》,提出代偿审核请求。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收到《代偿申请书》后,由政府采购的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对该笔贷款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必须有是否尽职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尽职,信保基金不予代偿。
  (一)贷款授信时,企业未依法注册登记、或开业未满一年的;
  (二)贷款授信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三)贷款授信时,未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若有)作为贷款连带保证责任人的;
  (四)未落实贷款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发放贷款的;
  (五)不符合担保合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规定的;
  (六)企业贷款用于非主业经营活动的,如房地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等;
  (七)银行在贷款审批及贷后管理中未使用常州地方企业征信系统对借款企业进行征信调查的;
  (八)贷款放款后,未及时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的;
  (九)贷款逾期后,未按规定进行催收的;
  (十)贷款企业为从事融资性服务的资金中介机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代偿会审会,依据《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做出是否代偿的决定。
  (一)信用贷款补偿类,同意代偿的,由经办银行凭代偿材料、《代偿申请书》、《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和贷款追偿方案,提请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承担比例从基金中向其划转。受托管理机构于15日内向申请银行划转。不同意代偿的,由银行自行处理。
  (二)信用担保补偿类,同意代偿的,由担保机构在贷款逾期90天内向经办银行先行代偿基金+担保部分义务,担保机构在代偿之前,必须与银行沟通落实贷款追偿主体和追偿方案。担保机构代偿结束后,凭代偿材料、《代偿申请书》、《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和贷款追偿方案,提请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基金承担比例从基金中向其划转。受托管理机构于15日内向担保公司划转。不同意代偿的,担保机构在贷款逾期90天内向经办银行履行其自身应承担的代偿义务。
  第二十六条 基金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负责追偿,未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放弃追偿权益,追偿所得扣除成本后按照规定比例返还合作各方;确实无法追偿的,合作金融机构提出核销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信保基金支持的企业,如有违反信贷和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信保资金,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单位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发生代偿的贷款企业三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不得将原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信保基金代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信用档案,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加强对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信保基金支持企业和合作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审核,鼓励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三十条 建立信保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信保基金的政策目标、贷款情况、风险垫付、贷款损失等运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对绩效达到预期目标,风控管理好、代偿率低的合作金融机构,增加合作规模;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预期目标,代偿率高的合作金融机构,减少合作规模,直至取消合作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允许信保基金出现年均10%以内的亏损;对连续两年达不到预期目标的或者造成基金累计亏损达到10%以上的,应暂停新增业务,在查清原因、落实措施的基础上,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行恢复基金业务。
  第三十二条 信保基金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信保基金与国家、省合作开展专项业务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办法规定的要求,制定基金项下专项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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