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2]409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一、督促本地区在采矿山按照发证权限到相应的登记机关补办储量登记手续,并及时收集整理矿山储量资料,建立完整的矿山储量管理档案和储量登记台账。
二、采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系统”软件,根据矿山储量登记书,建立本地区矿山储量登记数据库,并做好更新维护和上报工作。
三、即日起,申请采矿权新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应严格依法办理相应的储量登记;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可不办理储量登记,但管理部门应对矿区剩余储量进行核查,并根据剩余可采储量对照有关规定核准采矿权延续期限。
四、2012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各类在采矿山的储量登记书(原件一份)、储量登记数据库(报表及其电子稿)报送市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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