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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规范专家库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25〕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参与公共决策是指专家在形成公共决策的关键环节进行评审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最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制度性安排。相关业务处室必须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梳理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清单。不得超过规定范围设立专家参与公共决策事项,不得以专家评审代替行政决策。
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领导专家库组建和管理,局组织人事处负责统筹协调。
局专家库不设立综合性专家库,按行业组建十个行业专家库,分别为勘察设计、施工管理、轨道交通、绿色建造、工程造价、招标投标、消防审验、市政公用、房产评估、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可以按专业划分类别。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行业专家库组建和管理工作。
行业专家库组建和管理应满足本办法要求,可以根据行业特点细化、提高要求,不得降低要求。
各行业专家库之间资源共享,本行业可以使用其他行业专家库专家的,可以直接使用,不重复聘用。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二)熟悉本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四)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本领域技术管理工作3年(含)以上。
第五条 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建本行业专家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专家库的专业分类、入库资格、专家征集、入库核查;
(二)及时组织本行业专家更新个人信息,完善专家库;
(三)组织对本行业专家进行培训、保密廉洁教育;
(四)管理规范本行业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相关行为;
(五)为本行业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六条 相关业务处室对申报专家进行资格核查后形成建议名单,并在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专家每届聘期三年,届满后相关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库调整并重新公布。仍满足要求的,在征求本人意见同意后可以续聘连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
(一)超过规定年龄的(聘期内年龄超过的除外,聘期届满自动解聘);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专家库的;
(二)严重违反本办法工作纪律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组织专家参与活动时,应提醒专家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二)接受活动相关方请托,或索取、收受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专家活动过程和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拒不提供活动结论或出具明显不当的意见;
(五)透露专家服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六)抄袭、剽窃评审活动对象的成果。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活动按规定应随机抽取专家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二条 专家名单确定后,相关人员应当在组织活动前对专家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专家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当确保专家参与活动的过程可追溯,并对专家组的组建、意见的形成和运用、过程材料的收集和存档、投诉举报的调查和回复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四条 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不得干预专家参与活动的正常工作,不得泄露专家的个人信息和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告知专家参与活动需要对自己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结果有异议的,专家应当在评审结果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 专家参与活动产生的差旅费报销与专家咨询费发放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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