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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城管局等3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全市空置土地临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17/2025-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25〕21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25-05-09 公开日期:2025-05-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城管局等3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全市空置土地临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城管局等3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全市空置土地临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城管〔2025〕2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强全市空置土地临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市空置土地临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城乡空置土地综合治理和科学利用,推动资源集约利用与城乡环境品质同步提高,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持续推动全省经济回升向好的通知》与《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空置土地是指已完成拆迁,近期暂无开发建设意向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空置土地临时管理是指通过分析土地的权属、规划用途、开发时序及周边需求,按照“宜绿则绿、宜种则种、功能复合、效益优先”的原则,开展整治覆绿、临时管理,盘活空置土地资源,提升环境品质,进行生态修复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企业主体、社会协同”的原则,明确责任,调动各方力量对空置土地进行排查摸底,实施整治覆绿、秩序维护和临时管理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空置土地的权属单位为临时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的实施及后期管护。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空置土地的建设、管护等临时管理工作。

第六条  空置土地的权属单位应做好拆迁垃圾清运和场地清理平整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第七条  权属单位应根据土地特点科学制定覆绿与临时管理方案,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一)绿化覆盖类:重要节点、主干道沿线且3年内无开发计划的地块,以播撒草籽、花籽为主,可点缀乡土乔木,兼顾景观协调性;

(二)临时利用类:其他非重要区域、节点,短期无建设计划的,实施简易绿化或种植速生经济作物(如苜蓿、红花草等);

(三)农业种植类:城郊、乡镇非耕地地块,经土壤检测适宜耕种的,可种植油菜、向日葵、油用牡丹、中草药等高附加值经济作物,推动“农景融合”,形成“服务+产出”双效益;

(四)生态修复类:涉及土壤治理、文保调查的地块,通过验收后优先种植生态修复型植物(如芦苇等);

(五)复合利用类:在(一)(二)类基础上,居民区周边地块可同步增设健身休闲和临时便民设施(如停车场、足球场、游乐设施等)。

第八条  强化部门联动,提供技术支撑。

(一)农业农村、绿化主管部门提供经济作物、绿化种植技术指导,建立“适种作物、植物清单”;文旅、体育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指导和保障工作;

(二)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充分利用周边河湖水源,面积较大地块宜配套蓄水池塘或喷灌设施;

(三)探索“轮作模式”,在开发空窗期实现“春油菜、秋葵花”等季节性景观与经济收益结合。

第九条  临时管理地块须设置公示牌,标明用途、临时利用时段、种植绿化类型、管护单位及注意事项,引导公众参与监督。

第三章 长效管理

第十条  各级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体育等部门应加强巡查,重点督促种植管护、体育休闲及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法管控,严禁破坏种植作物或绿化成果、私搭乱建;鼓励各社会团体和社区党员、志愿者参与已覆绿地块日常养护管理,确保整洁有序。

第十二条  需重新开发的地块,权属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属地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经济作物种植的需合理规划采收周期,减少资源浪费。

第十三条  各空置土地权属单位应在坚持开放共享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地块运营利用,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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