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和失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辖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业务。
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事、卫生、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或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市场及残疾人求职的需求,组织无业和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对其培训费用给予优惠。
第六条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市、辖市(区)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当地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发证工作。
评定残疾人标准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执行。
经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发证的残疾人,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持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因工伤与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残疾职工不得在一个或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将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送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市、辖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从业人员总数及在职残疾人员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可以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收,具体征收时间由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残联确定。
在规定核报期限内未参加年报核报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按该单位年末人员总数预先征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待参加年报核报后,持保障金缴款凭证及年报核报材料在一个月内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办理结算手续;但逾期的滞纳金和银行利息不予退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企业、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本单位预算中调剂解决。
第十二条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和残联批准。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安置机构,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本级残联的领导。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另行制定。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市、辖市(区)残联负责对各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将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利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
第十六条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辖市(区)残联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既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辖市(区)残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金坛、溧阳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8日市政府颁发的《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常政发〔199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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