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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53号的答复
索 引 号:014109672/2025-0004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复〔2025〕19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25-06-05 公开日期:2025-06-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优化民间慈善组织运营管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常州市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53号的答复
常民复〔2025〕19号

武巧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优化民间慈善组织运营管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常州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江苏省慈善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善、依法治善,打造“慈善之城 爱心之都”。目前全市各级认定的慈善组织33家,慈善资产规模超20亿元。近年来,全市有多家单位、个人及项目获得全国、省级慈善表彰,形成了示范引领效应。我市积极整合各类慈善资源,培植先进慈善文化,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全市各级慈善组织广泛开展助孤、助学、助老、助困活动,关注基层困难群体,将慈善资源充分向社区一线延伸,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社会关切。在此基础上,我们也持续关注让慈善组织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做到依法行善、依法兴善、依法治善。

在慈善组织专户和审计工作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募捐、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属于慈善组织的法定义务。提案中所涉的简化专户管理、灵活审计安排的建议,不因金额规模而调整。只要认定为慈善组织,均应履行法定义务,且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八条还规定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义务。

在激励和保障机制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章“促进措施”进行了规定。目前主要是有关税收优惠及慈善表彰相关的激励促进措施。我市也将继续积极宣传选树慈善捐赠的典型人物和企业,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充分发挥慈善资源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慈善的良好氛围。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优化对公益慈善社会组织的主动服务,加强对慈善组织及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的促进和管理,加大慈善工作宣传,营造浓厚慈善氛围,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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