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0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的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投诉、举报经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核实确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八)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九)不及时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十)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第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第六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方式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责令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第八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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