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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推进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能人才提升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5-001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5〕60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5-06-30 公开日期:2025-07-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健全完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4〕51号)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以及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发《“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指引》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现决定推进链主企业、头部企业(以下统称“链主企业”)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推进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技能人才提升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5〕60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健全完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4〕51号)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9〕178号)以及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发《“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指引》的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职业技能水平,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现决定推进链主企业、头部企业(以下统称“链主企业”)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链主企业遴选

(一)链主企业一般指的是在整个产业及产业链中占据优势地位,对产业中大部分企业的资源配置和应用具有较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力,并且对产业链的价值实现予以最强烈关注,肩负着提升产业链绩效重任的核心企业。

(二)根据备案层级及管理要求,各辖市、区人社部门在已规范开展自主评价的单位(含在我市的中央管理单位驻苏分支机构、省属企事业单位)中遴选链主企业1-2家进行试点。

(三)开展链主企业备案,将参与评价的上下游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名录、链主企业与参评企业之间的评价协议或委托书、评价管理人员及设备情况、管理制度情况以及题(卷)库准备情况一并备案,参评企业可每年动态调整一次。上下游企业按意愿报备,有能力自主评价的上下游企业可按原有自主模式进行。负责评价、发证的链主企业应当与被评价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四)链主企业负责评价、发证。链主企业应当配置机构及人员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参评企业需求确定评价计划的周期,制定中长期评价计划。

(五)链主企业需建设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适应的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并做好“三员”管理、使用,其中:

1.考务管理人员是对报名组织、资格审核、组织实施、填写考务考场表格、成绩汇总、证书核发等业务的经办人员。考务管理人员一般由链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职工培训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流程,熟练操作“江苏人社网办大厅”工作系统,做好与参评企业、属地人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2.考评人员是对考生理论知识试卷、技能操作水平进行评判打分的人员。考评人员由链主企业从内部职工队伍或参评企业中自主确定、自主培养,亦可外聘院校教职员工、行业组织、社会机构高技能人才作为考评人员使用。链主企业应当建立考评人员数据库并根据履职情况做好动态管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考评人员由链主企业进行派遣、使用,每场评价认定考评员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1人担任考评组长,实行考评组长负责制。

3.内部质量督导人员是链主企业当批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自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由链主企业进行培养,一般由链主企业和参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职工培训部门负责人、相关生产部门负责人担任。作为现场总负责人,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应当掌握链主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实施全流程,对现场组织秩序、考风考纪、安全要求等方面履行监督、提醒职责。链主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督导人员数据库,做到“逢考必督”。

(六)接续备案。对备案有效期内无违规违纪现象且社会反响良好的,可自动接续备案,接续备案有效期为2年。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展评价工作的,自动终止备案。

二、评价实施

(一)制定计划方案。根据备案时制定的中长期评价计划,制定每批次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当包含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申报条件(含破格条件)、人员地点安排、评价方式。

(二)报名组织。报名所需材料应当包含申报表、职工工作年限材料、职工获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情况等基本内容,材料形式以及其他补充材料由链主企业自主确定。

(三)申报条件。原则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要求执行,根据相关规定,链主企业可履行以下两类自主权限:

1.制定破格晋升条件:链主企业会同各参评企业,经参评企业董事会或职代会研究制定本单位内部职业技能等级破格晋升机制,列入企业基本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破格申报,包含:

(1)参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对部分业绩突出、技能高超的职工破格申报;

(2)所在行业权威机构发放的技术技能证书,参评企业自主认可后,作为职工申报依据使用;

(3)参评企业生产研发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与技能人才贯通发展,贯通领域、晋级年限、对应职业均可自主确定。

2.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按照《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相关内容规范实施。

(四)资格审核。参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职工培训部门对职工报名资格进行初核,重点审核取得上一级(低等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情况、是否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等,报链主企业汇总复核。链主企业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实施方案、参评职工名单、企业之间的技能评价协议或委托书提交“江苏人社网办大厅”(以上传成功时间为准)。属地人社部门进行抽查审核。

(五)组织实施。

1.业绩评定。业绩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第。

(1)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链主企业和参评企业共同研究决定是否将业绩评定作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的前提条件。其业绩根据职工日常工作成效自行评定。

(2)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除日常工作业绩外,用人单位还需对职工技能贡献进行评定,业绩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第,对应成绩为85分~100分、75分~84分、60分~74分、60分以下。

2.评价科目。用人单位结合生产岗位需要设置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评价科目,突出考察职工执行生产规程、完成生产任务的职业能力。技能操作评价必考动手实操部分,不可用笔试代替。

3.评价地点:链主企业或参评企业内部。不同参评企业在同职业工种同等级评价时,如满足一套试卷的情况,链主企业要做好统筹协调,确保开考时间同步,候考有效隔离,保证评价的公平、公正。

(六)成绩登统。成绩汇总、登分、核分采用签名负责制形式,由考评人员完成。链主企业应当建立成绩管理机制,包含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的查询、复核以及因误评、误录等原因确需修改的处理方式等,成绩汇总表上必须有考评组长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签名确认,成绩修改位置须有考评人员签字。

(七)结果公示。链主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面向参评企业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方式自定,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链主企业应当设有投诉、争议仲裁处理机制以及相应负责人员,妥善解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三、证书核发

结果公示无异议,链主企业将成绩录入“江苏人社网办大厅”,按平台系统流程,链主企业评价负责人应当在证书核发材料上签字同意。根据“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及相应证书号由链主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统一式样、统一编码规则生成,证书号以“Y”开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链主企业落款、印章唯一,不得擅自增设落款、印章。

四、材料保存

评价材料由链主企业保存,视频材料如有涉密,由链主企业审核过评价过程后由参评企业按要求保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保存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备案材料(永久保存)

1. 备案表、制度材料

2. 链主企业(头部企业):参评企业名录、链主企业与参评名录企业之间签订的相关协议。

(二)考务材料:

1. 永久保存:证书核发审批表(含获证人员名册)、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成绩确认表。

2.保存2年:考场影像资料(接入“云眸工程”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3.保存1年:每个批次实施方案、评价内容、职工报名材料、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派遣单、内部质量督导情况反馈表、考评员履职情况反馈表等。

五、监管与服务

(一)链主企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确保评价质量,积极维护自身信用,履行备案申请的承诺。同时链主企业应根据参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技能水平,定期对评价内容等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参评企业应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完备制度体系,制定技能人才发展规划,落实与其技能水平相应的薪酬待遇或者岗位晋升。企业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应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二)按照属地管理以及“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级备案企业的自主评价工作。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属地备案企业的自主评价工作。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备案企业优化评价流程,提升评价效率。

(三)各级人社部门健全质量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委派外部质量督导员,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链主企业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合理确定自主评价技师及以上等级比例,防止出现不符合企业生产管理实际情况的普遍晋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四)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发挥院校作用,建立专家工作组,指导推动链主企业将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和参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对接融合,并落实到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实施方案中,不断推动备案企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建立示范榜样,组织交流学习经验分享。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应充分发挥院校优势,积极主动服务企业,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围绕参评企业需求,协助链主企业完善制度建设和评价技术资源建设,确保链主企业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院校应充分了解企业岗位特点,将其融入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适应企业需求的青年技能人才,有力推动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技能评价部反馈。联系电话:0519-89991953,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北直街35号1楼。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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