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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常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06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7〕4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7-03-13 公开日期:2017-03-17
时   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日。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常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常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的意见
常政办发〔2017〕4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本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依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集中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负责、财政补助、分级承担、保险联动”的原则,积极开展病死动物定点收集、集中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工作,努力建成覆盖全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保障到位、可持续运行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一)加快推进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建设。根据我市区位特点和畜牧业生产发展现状,全市建设一个动物卫生处理中心,选址位于金坛区,以金坛区农林局为项目建设主体,采用资源化利用的方法进行动物无害化处理,今年动工建设,年内建成试运行。具体的处理方法和运作方式由金坛区研究确定,报市农委备案。
  (二)尽快落实病死动物收集体系建设。各辖市、区政府要统筹规划,以“病死动物能收集到位、收运过程能信息化监管”为目标,根据本地养殖分布,特别是要结合畜牧养殖业“三区”划定与当前畜禽养殖分布,合理选址,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设公共病死动物收集点,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有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自建小型收集点,用于暂存本场病死动物。努力建成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动物,“场户送交、镇设站点、辖区收集、集中处理”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立完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各地要参考《常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标准(试行)》(附件),尽快启动收集体系建设工作,与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同步建成运行。
  三、运行模式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采取“定时送交、定点受理、保险联动、集中转运、中心处理”的运行模式。
  (一)户申报、站受理、定点收集
  1. 畜主发现病死动物后,应当及时报告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对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及时消毒处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将病死动物装袋后运送至公共收集点,现场受理人员指导送交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完成收储操作;对患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按应急预案要求处理。畜禽屠宰企业参照畜禽养殖单位,将产生的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及检疫废弃物一并纳入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2. 具有自建小型收集点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发现病死动物后,应当及时报告乡镇畜牧兽医站,对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进行消毒处理、信息采集和入库操作,对患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按应急预案要求处理。
  3. 为方便无法自行送交病死动物的养殖场(户),各地可采用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组建病死动物收集队伍,帮助有需求的养殖场(户)运送。各地要加强对收集队伍的管理,收集队伍要有专门人员、专业车辆和专一的服务,实施全程监控,并做好运输工具、病死动物的消毒以及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二)集中转运、中心处理
  各辖市区配备的专用转运车辆,根据各收集点的收储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和路线,及时将各收集点病死动物运送至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
  四、推进举措
  (一)加强责任落实
  1. 强化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病死动物,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与加工,应当主动送交病死动物收集点。
  2. 落实属地责任。各辖市、区政府对当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根据动物饲养、疫病发生和动物死亡情况,建设病死动物公共收集点,组织收运工作,并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水利部门会属地政府组织打捞,属地政府及时处置。
  (二)完善支持政策
  1. 优先保障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各辖市、区政府,市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政府文件(苏政办发〔2013〕191号)要求,对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和收集点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社会公益性土地范畴,优先予以保障。
  各地要在2017年4月底前,确定收集点建设数量和地点,落实建设用地,确定收集办法,形成方案行文报市;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公共收集点工程建设、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和运行制度建设;2017年11月进行调试和准备,确保与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同步运行。
  2. 明确财政支持政策。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列入常州市市级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计划,建设投资总额控制在6000万元以内。对现行病死猪80元/头的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做如下分配:主动送交的养猪场(户),每头补贴53.6元;各辖市区收集处理体系按每头18.4元标准,用于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的建设、日常运行管理等费用,收运车辆购置按各辖市、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市按每头8元标准,全部用于市动物卫生处理中心日常运行管理等费用。
  各级财政、发改、农业、农工办等部门要综合考虑病死动物收集、设施建设和实际处理等成本因素,制定具体的财政支持政策,保障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和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设施正常运营。
  3. 建立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利用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强对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各环节的监管,确保过程可控监管到位。监管平台将动物卫生处理中心、收运车辆、公共收集点、自建收集点等全面纳入监管平台实时监管。监管平台所登记的无害化处理数据是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与保险赔付费用发放的合法凭据。
  4. 建立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未将病死动物主动送交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依旧采用深埋、沉尸井等传统方法进行处理的,不享受无害化处理补贴费用和保险理赔。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对畜牧业政策性保险扩面的保费要予以保障,有条件的辖市区可以适当降低或全额承担农户承担保费的额度,不断提高广大畜禽养殖场(户)政策性保险的参保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
  1. 强化执法监督。各辖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加工制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食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营造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
  3. 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本市动物防疫责任制考核体系,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限和时间进度,建立工作台账,加强跟踪督查,确保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确保病死动物全部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
  各辖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附件:常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标准(试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建设标准
(试  行)

  一、选址
  1. 公共病死动物收集点的选址,要以“方便送交、收运便利、防疫安全”为原则,合理选址。
  2. 规模场自建小型收集点的选址,应在养殖场内选择合适的位置,兼顾方便收运、监管和防疫。
  二、基础建设
  1. 公共收集点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应与病死动物收储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
  2. 公共收集点周围建有围墙,围墙高度应不低于2.5米,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工作区应设置更衣室、消毒室和办公区。场区墙体统一用乳白色防水涂料,围墙、房屋等墙冠部分统一用深蓝色防水涂料,并在明显位置喷涂收集点标志。
  3. 公共收集点地面除绿化地块外,均应混凝土硬化,硬化厚度以实际承压情况确定,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须平整无裂缝,便于消毒和排水。
  4. 规模场自建小型收集点墙体应涂刷与公共收集点相同的标识性涂料。
  5. 收集点应有防蚊蝇、昆虫、鼠类等设施。
  三、设施设备
  1. 公共收集点智能收集装置,应综合考虑智能化、单程化、便利化。要采用物联网技术自动采集送交养殖场户信息、动物数量、重量、长度、现场图片等信息;病死动物进入冷库后未经管理人员授权送交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能打开,硬件、软件设计要便于操作;冷库要能自动装卸,核心部件要采用不锈钢材质制作,自动清洗消毒;整个收储成套设备要兼顾停电状态下的应急操作功能。
  2. 规模场自建小型收集点应具有自动采集信息的功能,并与公共收集点信息化管理系统联通;该收集点在考虑安全的基础上只进不出;要配备装卸货输送设备。
  3. 收集点现场应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
  4. 各地应购置与公共收集点自动装卸设备配套的智能收运车辆,车辆应密闭,具有冷藏功能,易于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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