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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2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5〕18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5-11-26 公开日期:2015-12-07
时   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0日。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15〕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农民工是常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目标
  到2020年,农民工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比例达90%以上,逐步将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免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达100%,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农民工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农民工逐步享受与本地市民同等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权益。
  二、大力推进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建立统一开放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家庭服务、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快发展高效农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搭建农民工就业供需平台。(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劳动力就地创业。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等平台,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指导、培训和服务。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建设,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深入开展创业培训进乡村活动,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结合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特点和需求,积极开展 “新型职业农民”、“贫困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等涉农创业培训。创新培训方式,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有效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从有经验和行业资源的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天使投资人、返乡创业带头人当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创业辅导。(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常州中心支行负责)
  (三)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工纳入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推动农民工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确保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农民工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在岗农民工至少得到1次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统一城乡就业培训补贴标准,实施政府购买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政策,建立由专项能力至高级技师的长效化培训补贴制度。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培训需求调查制度、企业用工预报制度,促进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有效对接。推进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化建设,扩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点,依托现有各类技能实训基地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实训。(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加强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大力发展多层次各类型现代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积极推进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五)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开展劳动合同扩面提质专项行动,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依法用工意识,规范用工行为。对使用农民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可采取灵活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分包违法发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市人社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六)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在建设领域完善工资保证金、工资定期通过银行卡支付、实名制管理、劳动考勤、支付责任落实、联动处置和信用评价考核制度,有效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监管责任,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人民银行常州中心支行负责)
  (七)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促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继续实施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施工企业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将农民工的随迁子女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决好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流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全面推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保险费用联网结算。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升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建设局、市总工会负责)
  (八)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的培训,增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范意识。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加大农民工集中行业的巡查、整治力度,严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推进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病防治教育、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服务保障,确保符合政策规定的患病农民工获得诊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市安监局、市卫计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负责)
  (九)畅通农民工维护权益渠道。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机制作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监测预警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监管制度,将维护农民工权益情况纳入信用分类指标体系。推进全市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加大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力度,强化行政司法联动,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畅通申诉“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市人社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司法局会同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负责)
  四、提升农民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
  (十一)统筹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合理规划建设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负责)
  (十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输入地教育现代化建设和财政保障范围,并逐步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招生范围。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近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未能在公办学校入学的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以输入地和普惠性幼儿园为主,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异地中考、高考的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户籍学生在输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升学考试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三)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自主购买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鼓励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公寓楼、集体宿舍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多途径满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需求。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房管局、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四)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根据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社区分布状况,合理配置卫生计生服务资源,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使其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同等享受预防接种和妇幼健康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管理和精神卫生管理工作。加强部门、地区间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落实“四免一关怀”等政策。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市卫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权益。建立农村产权市场交易体系,加强农村产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依法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落实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局会同市委农工办、市法制办、市中级法院负责)
  五、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六)推进农民工落户城镇。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按照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落户条件,让更多符合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全面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农民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挂钩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市公安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法制办负责)
  (十七)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建立以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公务员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十八)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保障农民工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大力开展农民工参与性强的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加快农民工融入社区步伐。鼓励更多的农民工免费进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加快公共数字文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农民工提供便捷多样的公共文化服务。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活动,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和文艺工作者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九)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护蕾行动”和儿童安全守护等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项目,建立留守儿童动态信息库,组织关爱服务队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为留守儿童营造良好成长环境。加快农村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力度。对困境儿童进行分类保障。推进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养老设施建设与管理,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改善农村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的养老服务。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市公安局、团市委分别负责)
  六、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辖市区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的效率,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一)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计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加强对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负责)
  (二十二)发挥群众团体服务农民工的作用。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加强农民工团员的服务和管理,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三)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分布等情况。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市统计局、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四)营造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优秀农民工的典型事迹,使关心关爱农民工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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