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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6-0001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规〔2026〕1号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2026-01-26 公开日期:2026-01-27
时   效: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住建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支付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对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天宁区、钟楼区建筑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工作。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和常州经开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辖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管理工作,辖市(区)人社部门协同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平台”),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可由劳资专管员兼任),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住建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市、辖市(区)住建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考勤管理。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具体计取方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当日进出现场时间通过施工现场考勤设备予以记录,记录的考勤信息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生成考勤表。该考勤信息可以作为认定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承发包行为、劳资纠纷协调处理的依据。

第三章  工资支付保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的次月起每月向专用账户足额拨付建筑工人费用,具体拨付要求由市住建部门另行公布。

总承包企业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资料向相应人社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申请书》,凭经审核后的申请书向银行、保险公司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以项目为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至市住建部门公布的专用账户业务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会同建设单位与经办银行签订账户管理三方保障协议,确保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安全、保密。除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转、动用账户资金。

第十七条 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所有分包企业均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协议。

建筑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的工资标准,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有效考勤记录(考勤时长大于2小时)编制工资支付表,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中的工资标准原则上参照《常州市建筑工人主要工种日工资市场调查表》(以下简称《工种日工资表》)约定,《工种日工资表》由市住建部门、市人社部门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建筑工人工资发放数额不得高于《工种日工资表》对应工种的日工资标准的3倍乘以有效考勤天数计算所得数额,也不得低于《工种日工资表》对应工种的日工资标准的80%乘以有效考勤天数计算所得数额。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限额发放的,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工资支付表应当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由总承包企业核实后向经办银行递交应发工资等信息。经办银行应当核对工资卡信息无误后,直接将工资从专用账户划入建筑工人个人实名制银行卡。

对于用工不满1个月的短期用工,建筑企业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对于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工程量已经完成并退场的人员,建筑企业应当与每名退场建筑工人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结算确认书》。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项目劳资专管员(以下简称劳资员,由企业出具书面任命文件),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劳务用工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劳资员,负责分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并将有关劳务管理资料报总承包企业备案。

劳资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项目建筑工人进行权益义务书面告知;

(二)为建筑工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

(三)收集整理建筑工人投诉处理网络图、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人员花名册、考勤表;

(四)审核工资支付表和劳务结算等资料,并在有关劳务管理资料上签字确认。

劳务管理资料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建筑工人工资管理标准化台账的要求收集整理存档,存档时间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 参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业务的经办银行,其相关业务系统应当与实名制管理平台对接,并配合市住建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经办银行由市住建部门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公布后,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十条 建筑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在相关银行办理实名制银行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建筑工人每人限定一张,全市范围内各建筑工程项目通用,并可用于跨行代发工资。

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将实名制银行卡信息推送至实名制管理平台内银行卡卡库,卡库内已有信息的,不得要求重复办理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建筑工人的实名制银行卡。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常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公示30日无异议后,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上传相关销户资料,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在系统审核后推送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再将专用账户余额退回总承包企业账户,并将专用账户作销户处理。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劳资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住建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总承包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工人进行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并逐一签订《建筑工人权益告知书》,留档备查。

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应当在工程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动态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总承包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建筑工人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总承包企业及时处理,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总承包企业应当制定建筑工人讨薪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建立健全项目分包企业、班组层级的建筑工人投诉处理网络图,明确各层级责任人员。分包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项目管理人员、班组长的有关信息,并报总承包企业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常州市房屋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筑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住建部门应当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二十七条 建筑企业或建筑工人编造虚假事实或采用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者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市、辖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辖市(区)住建部门应当结合建筑市场监管,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住建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建筑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未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住建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企业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总承包企业未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企业未配合总承包企业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总承包企业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住建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辖市(区)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第三十四条 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由市、辖市(区)人社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住建部门给予建筑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7月29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住建规〔2020〕3号)和2021年7月21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有关规定的通知》(常住建〔2021〕152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住建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