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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
根据用水统计调查成果,你单位名下取水许可证(编号:C320402G2021-0051)已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我局于2025年2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常州市水利局关于注销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C320402G2021-0051)的告知书》,截至2月28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关于保留该取水许可证的申请。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之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
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三款“……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之规定,该取水许可证注销后,其登记的取水井(编号:C320402G2021-0051-001)属于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你单位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按照《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封井工作的通知》(苏水资〔2014〕30号)要求,规范回填该取水井,并在实施完成后将回填情况告知我局。
你单位如未按照规定回填的,我局将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之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常州市水利局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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