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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429/2015-0018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5〕15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5-09-28 公开日期:2015-10-10 废止日期:2024-12-20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市政府关于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常政发〔2015〕151号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区犬只规范化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州市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现就加强城区犬只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办证制度。养犬人持个人身份证、居住证等身份证明,携犬到犬只免疫办证“一站式”服务窗口,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免费办理犬证犬牌。倡导养犬人为犬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犬只免疫办证“一站式”服务窗口地址,可以登录“常州犬只规范化管理服务信息网”或关注“常州文明养犬”官方微信(微信号:czwmyq)查询。
  二、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挂犬牌、带犬证、束犬绳、戴犬嘴罩,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不得携犬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商业街、饭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游乐场、候车室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交车;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征得驾驶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四)及时清除犬只便溺。
  (五)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或攻击行为,防止出现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六)限制城区养犬数量,提倡养犬人每户限养一只犬,禁止饲养危险犬。
  (七)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八)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三、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违反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养犬人对犬只在道路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不予清除,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责令予以清除;污染环境的,可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试点推行流浪犬收容留检,市民发现流浪犬,可拨打市犬只留检所电话,由工作人员免费收容救助,也可自行送至市犬只留检所。市犬只留检所电话:81091199,地址:钟楼区邹区镇戴庄。根据试点情况,将予以全市推广。
  七、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政府将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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