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存在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现将校车驾驶资格作废的信息公布如下:
姓名
档案编号
校车驾驶资格作废日期
江继妹
320400084486
2025-12-19
雷叶红
320400050564
2025-12-04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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