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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园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17/2024-0009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24〕67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24-12-27 公开日期:2024-12-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园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园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常城管〔2024〕67号

各辖市、区城市管理局、住建局、民政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公园地名管理,推动城市公园命名、更名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常州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公园命名、更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所称的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二、申报主体和材料

城市公园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或管理责任人向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写明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建议名称及其来历、含义,所处方位、所属辖区、四周界址,总占地面积、绿地率,功能、特点等内容。

(二)相关资料。规划用地红线图、总平图及建设审批材料复印件,或现状用地边界确权材料;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具有较大影响的城市公园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三、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受理。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绿化主管部门受理本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园命名、更名事项。

(二)审核。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绿化主管部门及时对城市公园命名、更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意见,对综合公园的命名、更名还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局和市民政局的意见。

(三)审批。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公园名称审批。

(四)备案。城市公园名称在批准后,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绿化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局,并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向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公告。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公园名称,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城市公园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公园名称为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四、更名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由命名审批机关予以更名或销名。

(一)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妨碍民族团结、字义庸俗以及其他违反《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城市公园名称,必须更名。

(二)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新建城市公园名称均须更名;老城市公园名称原则上保留不变。

(三)因城市建设等原因,城市公园专名指向、通名内涵发生变化的,应予更名。

城市公园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和其它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予更名。

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城市管理局。

附件:常州市城市公园命名更名规范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城市公园命名更名规范

一、总体要求

(一)城市公园名称应符合国家和省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含义健康,不得使用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相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带有歧视侮辱性质、低级庸俗、谐音不雅、易产生误解或者歧义的词语。

(二)城市公园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总字数应控制在2-8个汉字之间,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反映城市公园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城市公园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或通名作地名。

(三)城市公园名称在本市范围内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使用国家规范汉字,罗马字母拼写遵循《汉语拼音方案》《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

城市公园名称采词应注重新生地名语词文化和实体文化研究,努力创造丰富多彩的具有时代特征、常州特色的地名,避免命名随意化或直接使用工程名称。

二、专名的使用

专名采词用字应反映当地自然和人文特点,与公园地理位置、历史文化禀赋、景观特色及主要功能和规模相适应,展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公园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命名。

(一)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江苏、常州、龙城”等词语作为专名或部分专名的,须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二)以当地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名、区片名、路名作地名专名的,应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旁。

三、通名的使用

城市公园的通名应当与公园规模、功能、类型等属性相匹配;除派生地名外,不得重叠使用多个通名;通名用词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一)综合公园:是指内容丰富、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的绿地,一般以“公园”作为通名。

(二)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一般以“社区公园”作为通名。一般以“公园、社区公园、园”作为通名。

(三)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和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根据功能类型,可以“遗址公园、体育公园、主题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等作为通名。

(四)游园(口袋公园):是指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绿地,可以“游园、口袋公园、园”作为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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