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健全规章审查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审查。
第四条 规章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和报送材料有关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送审稿的,可以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收到规章送审稿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报送程序进行审查。
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要求起草单位予以补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全面审查并修改完善规章送审稿。
第七条 审查规章送审稿,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措施,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二)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否方便操作;
(三)是否按照规定征求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是否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是否充分协商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
(四)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及修改完善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规章送审稿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起草单位未举行听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组织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规章送审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出具审查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馈的意见建议以及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等,应当及时研究,能够采纳的予以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研究和吸收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修改完善规章送审稿,并与起草部门充分沟通,形成规章会签稿。
规章会签稿完成后,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辖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协调会签。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法规处室负责人应当出席立法协商会签会,并对规章会签稿有关问题进行说明解释。
有关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立法协商会签会,对规章会签稿有不同意见建议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并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后,确认条件成熟的,形成审查报告、规章草案,提出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协调未达成一致的,经集体讨论决定后,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以及本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审查过程中,因情况变化不需要制定或者暂缓制定,以及可以其他形式发文等的,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回起草单位、缓办或者以其他形式发文。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按程序呈报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公布。
第十九条 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