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方: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潘冬铃
地 址: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
受 托 方: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陆文达
地 址:常州市怀德中路82号
为规范人防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调,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受托方)依法行使人防行政处罚权。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权限范围
委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第21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8条规定,将天宁区和钟楼区行政区域内人防建设和人防行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二、委托方的责任
1. 对受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 对受托方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 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 委托方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托方后,委托方应当承担受托方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受托方的责任
1. 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动向委托方汇报执法工作情况;
2. 以委托方名义进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第三方;
3. 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 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恰当。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自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本委托书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一份,另二份一份报送江苏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一份送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2023年5月31日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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