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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无-0000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3-09-12 公开日期:2023-09-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换电需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于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省电力公司:
  为构建高质量充换电基础设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换电需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更好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于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政府定价
  (一)对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含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和居民家庭住宅、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并执行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为:峰期7:00-11:00、13:00-22:00,谷期11:00-13:00、22:00-次日7:00。峰、谷时段电价在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高峰时段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下浮 0.17元/千瓦时。
  (二)对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接电或具备独立受电点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其中:电压等级不满1 千伏的,参照1-10(20)千伏工商业两部制电价水平执行,按照前述国家文件规定,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中设置的其他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主体执行对应的工商业电价。
  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电动汽车用户广泛参与有序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上述充换电设施运营商或场所业主,可结合自身充电特性,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时段划分与工业用户相同,具体为:高峰时段8:00-11:00、17:00-22:00,平时段11:00-17: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8:00,浮动比例参照工业用户执行,具体为: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上浮71.96%,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下浮58.15%;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上浮67.19%,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下浮54.82%。分时用电价格,按上述峰谷平时段和浮动比例,以用户到户电价为基础,进行上下浮动,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暂不执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深谷电价。
  二、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服务费收费行为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除向用户收取电费以外,可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与电费分开,分别列示。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营商基于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自主制定,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费用、电费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充换电设施运营商阶段性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对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优惠。
  三、相关要求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当地电网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认真跟踪政策执行情况。请省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规定,组织各地认真予以落实,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国网”APP、95598供电服务热线、“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苏发改工价发〔2018〕1295号同时废止。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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