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与城乡建设部门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自交接之日起,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审批申请,由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气象部门要继续做好图纸技术审查、防雷装置跟踪检测、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
(二)交通(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并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雷电灾害防御监管工作经费,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开展所承担的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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