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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财政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明确购买主体。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二)明确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均可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限制性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指导性目录和“负面清单”双重管理。各部门应当准确把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一)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购买主体严格在目录范围内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事项,不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二)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纳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严禁购买。购买主体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及工程服务打包项目、各类融资行为、以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情形,以及法律法规与上级政策明确禁止的其他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一)加强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严禁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财力状况以及服务需求等,合理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并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未安排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对先实施后申请预算的项目不予安排经费。
(二)合理确定需求。落实“过紧日子”、厉行节约等要求,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等专业优势,综合考虑财政保障能力、市场供给情况、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科学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需求。购买主体对购买服务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规范购买程序。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市场状况及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预算安排、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承接主体。
(四)提升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权责事项及违约责任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五)强化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监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服务数量、质量、时效等合同履约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六)健全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实施全过程绩效执行监控。在项目实施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实施过程中开展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服务承接主体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措施,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效。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对照指导性目录和负面清单,梳理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摸清底数,切实推进自查整改。严禁发生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事项,正在履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整改到位,有效化解政府购买服务实施风险。
(三)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常态长效,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机制,通过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常州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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