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苏办发〔2015〕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8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1. 坚持应审尽审,切实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除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转发、实施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的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2. 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1)有关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制定的目标任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
(2)对本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3)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
(4)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5)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6)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二、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要求
3.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代拟政府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未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报送政府审议发布。
4. 坚持依法审查、全面审查的原则。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2)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是否与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协调一致;
(4)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5)是否对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6)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
5. 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导的文件起草单位与法制机构相衔接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列入政府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径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列入政府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策前,由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6. 部门代拟政府规范性文件,送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合法性初审意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含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定依据,调研、论证、征求意见、集体审议情况,主要制度和措施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对照表等。
7. 提请审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退回制定机关或起草单位:
(1)未按照第6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催告后仍不提供的;
(2)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说明该制定机关有权制定该文件的;
(3)内容存在明显违法或者明显违背国家政策、规定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意见,且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
(5)文件的逻辑结构混乱、文字技术等有重大错误,可能引起歧义的。
8. 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公开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等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对于特殊情况需立即办理的,应当经相关领导签批后交办,并视实际情况保留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文件起草单位经修改再次提请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
9. 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审查过程、合法性情况、必要性(可行性)情况、有关问题说明、审查意见及后续法定程序等。
10. 政府各部门可根据上述第5条至第9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部门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程序。
四、注重创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形式
11.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结合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部门代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对重大或情况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府法制机构可提前参与,根据情况联合开展对规范性文件内容的研究论证。
12. 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机构在审查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做好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工作,切实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13. 注重创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形式,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邀请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实务工作者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论证,充分发挥第三方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对于第三方提出的审查意见,法制机构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五、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14. 各地、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细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健全组织听证、专家论证和部门联合论证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的评估论证。
15.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层级监督的要求,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要采取定期检查、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报备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备案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16. 凡属规范性文件而未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或被备案监督机关发现的,文件制定机关须按规定限期撤销文件。制定机关未严格落实相关要求,导致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被建议撤销的,备案监督机关要追究制定机关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备案监督机关或监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六、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能力
17.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需要,充实加强人员力量,积极推动规范性文件审查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市、辖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3人、1人的标准配备审查专门人员,部门法制机构要明确1-2名审查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18. 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库,依托政府法律顾问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审查工作,借助社会力量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19. 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强化合法性审查能力建设。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专项培训,通过组织集中轮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专题研究等多种途径,不断增强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业务能力。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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