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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争创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32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2〕11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2-08-30 公开日期:2012-08-31 废止日期:2017-12-29
内容概述:关于推进“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争创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争创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2〕11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推进“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争创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

关于推进“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争创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十二五”时期是常州开启基本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全面做好人口工作,推进各辖市、区 “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民生幸福工程,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为导向,以拓展人口家庭公共服务为重点,以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为载体,不断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十二五”时期常州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创建目标
  各辖市、区按照全省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全面完成 “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工作指标体系的三大类19项指标(见附件)。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改革,创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坚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改善民生总体部署,纳入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指标考核体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决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注重改革创新,注重城乡统筹,不断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探索建立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统筹决策机制和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体制机制,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人口服务管理新格局,加快形成人口数量稳定增长、素质全面提升、结构动态优化、人口分布合理、人口安全保障有力的良好人口环境。
  (二)部门联动,全面提升人口社会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合力。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全覆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探索建立计生家庭养老优先优惠政策体系。加强人口文化建设,加大“两非”整治力度,营造关爱女孩的浓厚氛围,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六联”模式,不断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专项治理,着力打造“阳光诚信计生”品牌。全面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机制,加大帮扶资金保障力度,拓展计生困难家庭帮扶渠道。
  (三)转型提质,全力做好人口家庭公共服务。按照“城乡统筹、转型转轨、提质提速、创新创优、率先发展”的总体要求,将人口家庭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整体框架,加强人口家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完善市、辖市(区)、镇(街道)、村(居)四级优生健康促进体系,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以“人口家庭幸福工程”为抓手,做好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完善生殖健康促进服务,开展青春期健康援助,推行老年保健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内涵和领域。
  (四)夯实基础,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率。加快培养服务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从事人口管理和家庭发展服务的人才队伍,加快推进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探索建立部门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加强基层信息服务终端建设,实现村、社区信息化应用全覆盖。继续推进村(居)民自治,坚持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相结合,扩大群众参与度,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党风廉政教育,严格执行群众工作纪律和考评工作纪律,全面提升人口计生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工作步骤
  创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0月前)。成立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创建动员大会,部署创建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要求。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大力推进阶段(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按照创建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年度评估及中期评估,严格考核督查,使各项创建指标全面达标。
  第三阶段:辖市(区)自查、巩固提高阶段(2014年10月至12月)。对照创建工作要求,辖市、区组织开展自查工作,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完善;市级在辖市、区自查基础上,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上报。
  第四阶段:创建申报、迎接验收阶段(2015年)。从2015年起辖市、区做好迎接省级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申请进行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创建“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区县(市、区)活动,是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扎实推动各项创建措施有效落实。
  市级成立“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为组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争创工作。各辖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创建活动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活动方案,深入发动,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调
  各地要以创建工作为契机,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结合创建活动各阶段的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意义,营造创建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强化部门综合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确保创建活动有序推进。要通过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总结进展情况,交流沟通信息,研究落实创建工作措施,推动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考核,加强督查
  各地要针对创建目标,制定创建活动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使创建活动有督查指导、有检查考核、有责任追究。各责任部门要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市每年将对各辖市、区和各部门创建活动进行检查和考核,加强沟通反馈,及时掌握创建工作动态,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序推进。
  附件:“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指标体系表
  
 

  附件

  “十二五”人口协调发展

  先进县(市、区)指标体系表

  分类

  指标名称

  单位

  目标值

  权重

  主要责任部门

  人口

  数量

  质量

  结构

  出生政策符合率

  %

  98

  10

  人口计生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

  %

  90

  6

  人口计生、卫生

  出生人口性别比

 

  107

  8

  人口计生、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局、妇联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

  ‰

  <8

  3

  卫生、人口计生

  0-5岁学前教育覆盖率

  %

  90

  3

  教育、人口计生

  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

  年

  11.2

  3

  教育、统计

  人口

  社会

  保障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

  %

  95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

  %

  95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

  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

  张

  30

  3

  民政

  城乡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

  %

  95

  8

  人口计生

  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覆盖率

 

  全面兑现

  6

  财政、人口计生

  人口

  管理

  服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达标率

  %

  95

  6

  人口计生

  人口文化建设达标率

  %

  95

  6

  人口计生

  家庭健康服务达标率

  %

  90

  6

  人口计生

  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

  %

  95

  6

  人口计生、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口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

  95

  6

  人口计生、公安、卫生、经济和信息化、统计

  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标率

  %

  95

  6

  人口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

 

  达标

  8

  财政、人口计生

  评价

  指标

  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

  %

  90

 

  人口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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