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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明确我市主城区停车收费新政实施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3-0024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23〕403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3-12-20 公开日期:2023-12-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停车资源配置作用,今年6月起,我市对主城区(不含金坛区)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和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为合理疏导停车收费新政对于停车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经会商,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如下明确:
关于明确我市主城区停车收费新政实施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发改委(局、经发局)、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溧阳市金融监管局、停车办,各停车设施管理者、经营者: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停车资源配置作用,今年6月起,我市对主城区(不含金坛区)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长和停车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为合理疏导停车收费新政对于停车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经会商,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作如下明确:

停车设施由行政事业性单位自主经营的,经营收入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并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停车设施由行政事业性单位及各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合法程序委托第三方(以下简称“乙方”)经营,且政策出台前已经签订相关协议、受政策实施影响较大的,由甲方委托会计(审计)机构对乙方的经营成本及收入进行重新评估,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承包费用及承包期限。

停车设施由各级国有企业自行经营,因政策实施减少经营业绩的,在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利润加回。

其它利用国有资源建设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包括公益性、划拨土地建设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设施),因政策实施影响经营收入的,由双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商定处理意见。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常州市停车设施发展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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