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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38455/2025-0003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医疗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医保价格〔2025〕21号 发布机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2025-03-31 公开日期:2025-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
关于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
常医保价格〔2025〕21号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常经开医保分局、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部分影像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4〕39号),为鼓励数字影像服务的应用,促进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现就推进影像检查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数字化摄影(DR)”、“磁共振扫描(MRI)”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影像检查时,须提供符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患者离院后可在线获取查阅及下载、实现跨院调阅的“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具体标准另发),并将影像检查数据按要求上传至“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东部)中心”(以下简称“东部中心”)。

二、提供符合要求“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影像检查时,执行现行影像检查项目价格;对不能提供符合要求“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的,相关影像检查项目价格下调5元。市医保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定期公布全市符合“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要求的医疗机构名单。

三、各医疗机构应加强数字影像服务信息化等建设,做好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数字影像质量和数据上传的及时、完整、准确。东部中心负责影像检查数据的存储、质控、加工和监测,保障影像数据患者可在线调阅、医疗机构可跨院互认、医保部门可核查。

四、市医保部门按照“少传扣减、互认激励”的原则,建立健全约束激励机制,发挥医保支付的导向作用,对长期不能提供“数字影像存储和获取服务”、上传影像数据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将逐步不予结算相应检查费用;开展数字影像服务和检查结果互认后减支的医保基金,主要用于对互认的医疗机构进行激励,引导医疗机构规范检查行为,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减轻患者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质效。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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