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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医保局,各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稳步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目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单价200元以内的特殊医用材料,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均为0;
(二)单价超过200元-2万元以内的特殊医用材料,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20%、30%;
(三)单价超过2万元-4万元以内的特殊医用材料,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30%、40%;
(四)单价超过4万元-8万元以内的特殊医用材料,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40%、50%;
(五)超过8万元的部分和丙类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自费费用;
(六)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库的变更、维护以及医保基金支付工作,切实做好特殊医用材料报销政策的宣传指导工作,并加强对特殊医用材料的使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本单位医保信息系统和收费系统中特殊医用材料目录的维护调整,对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政策培训,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建立医疗服务项目公示制度。在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前,应将材料品种、性能、价格及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等事项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提供超出医保支付范围的特殊医用材料时,应当事先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四、本通知自2025年9月4日起执行,我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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