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成立常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对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的考核,形成年度和期末考核报告。市考核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委、审计局、统计局、水利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考核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落实协调、材料审核、现场检查、资料汇总和编制考核报告等工作。市考核办设在市水利局,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
二、考核内容为各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钟楼区、天宁区、新北区、戚墅堰区重点考核年度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要求,初步确定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年度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任务及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2月20日前报送市考核办。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市考核办。市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委综合后经市政府同意,下达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水资源管理目标任务。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达的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和年度水资源管理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实施计划和年度目标,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考核办备案。
三、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实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在考核期的第2年至第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节水型社会建设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一并进行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各年度考核得分为指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分值加权,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计算公式为:年度考核得分=指标完成情况得分×30%+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得分×70%。期末考核总分由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不包括期末年)和期末年考核得分加权,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其中年度考核平均得分权重占40%,期末年度考核得分占60%。计算公式为:期末考核得分=各年度考核平均得分×40% +期末年考核得分×60%。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考核办。市考核办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组织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辖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年度或期末考核不合格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1.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
2.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评分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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