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常州辖区银担合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银担合作规范机制
(一)牵头行管理制。每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共同根据注册资本金托管账户、融资性担保金额等确定1家牵头银行,其他合作银行作为参与银行。确定、变更牵头行后,由牵头行联系人将相关信息报送常州银监分局。牵头行定期或不定期牵头开展信息交流沟通、加强政策协商,每年至少牵头召开一次会议,明确对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维持、限制、退出”合作综合评价。
(二)推进保证金科学管理。银行建立科学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存放保证金管理制度,包括保证金收取方式、比例等,银担合作中充分发挥基础保证金的增信作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托管专户制度,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监管。
(三)放大倍数集中管理。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信息集成与共享,在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及时、有效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信息监测共享平台,采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信息及其他重大信息。按每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向银行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10倍的原则,银行机构差别化确定本行放大倍数及授信额度。
(四)银担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合作基本原则,率先与讲诚信、运作规范、内控有效、资金充实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代偿及损失责任分担比例,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双方共同防范风险的责任意识。
(五)建立担保卡制度。由常州市银行业协会组织,银行共同参与,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担保卡,记载担保机构信用评级、银担合作准入、业务基本情况等基本信息。明确担保卡信息的报送机制、获取方式和年审制,提高担保卡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时效性。担保卡自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签约开始建立,至银行完全退出合作后取消。
二、完善银行相关管理制度
(六)组织人员落实到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融资性担保机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管理人员,明确管理制度和责任,确定1名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本行银担合作联系人,加强银行间交流推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组织人员落实到位负责,分管行长应对本行银担合作管理负责。
(七)实行审慎准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必要条件的同时,应制定本行开展合作的审慎准入、退出条件及程序规定,并将有关开展合作标准嵌入银担合作协议,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银担合作准入的主要依据。
(八)实施差别化政策。切实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深度和广度。对于公司治理、资金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较好、依法合规经营及银行综合评价为“支持”类的担保机构在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贷款利率、保证金比例、风险分担等方面采取差别化优惠鼓励措施。
(九)加强动态风险管理。明确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动态风险管理措施,落实动态风险管理责任人,加强风险监控,实施动态监测。各银行应按月收集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报表及其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清单,每季至少1次对专业担保机构进行一次实地查访,定期形成风险评价报告。根据监测评价情况,动态调整业务合作事项,包括放大倍数、担保限额,出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坚决予以退出。
(十)强化责任落实。明确银担合作责任制度,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动态风险管理未尽职行为,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行为存在疏忽、渎职的,应落实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银行员工直接或间接参与融资性担保公司违法活动,有利益输送行为的,要加大查处和惩戒力度。
三、推动银行加强银担合作
(十一)提供银担合作便利。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银担合作内部管理制度,理顺合作机制,简化操作,形成共同对客户进行考察和评估的协作机制。对于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简化手续,保证金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在保余额,按双方约定的交存比例进行保证金账户总量动态管理。
(十二)加强客户信用信息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与担保机构加强客户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银行要为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查询、确认客户有关信息提供协助和便利。
(十三)协助规避反担保风险。银行在放款时,应考虑借款方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滞后因素,积极配合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完善《保证合同》条款,在收到担保机构的《担保确认通知函》后,《保证合同》方为生效,帮助规避担保机构反担保落空的风险。
(十四)追偿协同合作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有明确的协助措施,全面移交相关合同法律文件,及时提供借款人可执行财产信息,积极配合应诉、反诉,协助融资性担保机构将损失降至最低。
四、加强银担合作业务监管
(十五)准入备案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本行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银担合作联系人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常州银监分局备案,出现调整的,应于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向常州银监分局备案。各牵头行应将牵头确定的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维持、限制、退出”综合评价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向常州银监分局报备。常州银监分局归口管理部门设在统计信息科。
(十六)加强日常监管。常州银监分局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银担合作业务的日常监管,根据对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监测情况,每年开展一定的审慎合规检查,根据实际需要行使延伸检查权,并将检查中发现的突出情况纳入信息共享范围。
(十七)重大事项报告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获悉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向常州银监分局书面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挪用客户资金、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出现过度担保以及担保项下借款人较多出现贷款逾期、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等对银行贷款安全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十八)黑名单制。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现重大风险苗头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或常州银监分局主动会商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该融资性担保机构列入黑名单。重大风险苗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不实,抽逃、挪用资本金,将资本金违规投入资本市场或其他高风险行业,涉嫌通过关联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参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或发放高利贷,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对于列入黑名单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其开展新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整改,得到合作银行普遍认可后,报常州银监分局备案后方可从黑名单中调出。
(十九)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银担合作中,违反有关法规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疏于管理,未合规经营的,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损失的,将责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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