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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江苏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5-0008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5〕124号 发布机构: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2025-09-28 公开日期:2025-09-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转发《江苏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住建〔2025〕124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办法》(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提出如下要求:

一、项目要求

(一)建设工程应当符合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建设单位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三)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一般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常住建〔2021〕81号)等文件要求,办理了小型建设工程开工告知登记手续。

(四)建设工程按照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了消防各项内容。建设单位组织开展了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结论合格。建设单位组织完成了竣工验收,结论合格。

二、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2),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三、备案程序

(一)告知。住建部门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或“常州市政务服务网”等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事项依据、适用范围、办理要求、违诺惩戒等告知内容。

(二)申报。建设单位通过“常州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申请,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上传至系统。

(三)抽查。住建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按规定的抽查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

对消防设计未经技术审查且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住建部门可以采用购买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住建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完成后,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书。

(四)办理时限。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即时办结。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包括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消防设计未经技术审查的,自项目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期限为5个工作日。申请复查的,住建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四、惩戒措施

采用告知承诺制备案的一般项目,被发现并核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住建部门依法撤销备案凭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项目也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备案,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本身所属类别重新申报,属于备案项目的,备案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五、其他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不得人为将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拆分、化整为零为其他建设工程,规避消防验收。也不得将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拆分为一般项目,通过采用告知承诺制备案的方式规避正常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二)建设单位应长期保存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档案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等),随时备查。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撤销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按照《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常政发〔2021〕66号)《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常政规〔2021〕2号)等文件实施的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通知。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我市小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试行)》(常住建〔2024〕5 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按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附件1-2下载

1.江苏省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办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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