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彩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常州市农业地方标准,赋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1991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9号《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技术进步,改进农产品质量,组织制定常州市农业地方标准,并取得了明显成效,至2024年6月,共发布108项标准。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的《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对原《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县级农业地方规范有关规定的条款,新办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制定常州市农业地方标准的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自2024年7月起,常州市农业地方标准不再发布。
2018年按照《标准化法》规定,《省质监局关于南京无锡常州南通市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批复》(苏质监复〔2018〕6号)明确,常州市可以在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内制定市地方标准。因此,对属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内的技术要求可以申报立项,制定常州市地方标准。
签
发
人:吴小华
经
办
人:谈 歆
联系电话:0519-88588177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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