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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4-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涉农补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农〔2024〕1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24-01-10 公开日期:2024-01-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补助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常州经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工作局,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保险补助管理工作,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2〕6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农业保险补助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以及《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6号)、《常州市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三年工作方案2023-2025》(常农险〔202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农业保险补助,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辖市(区)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户)等提供的保费补贴以及用于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具有服务能力的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各级财政部门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保费补贴政策

第四条 市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和事关群众生活的农产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农业设施、涉农品种等,以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品种。

第五条 市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大豆、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制种;

(二)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

(四)农业机械。拖拉机交强险、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粮食烘干机保险等;

(五)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包括蔬菜、茶果、畜禽、水产等。以省公开发布的险种目录为主,兼顾各辖(市)区财政实际开展保费补助的区域性地方特色险种;

(六)农业设施。包括设施大棚等高效农业设施。以省公开发布的险种目录为准,兼顾各辖(市)区财政实际开展保费补助的区域性地方特色险种;

(七)其他品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品种。

第六条 对于上述品种,在自主自愿开展投保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保费补贴:

(一)种植业保险保费。对水稻、小麦、玉米物化成本保险,市级财政补贴保费15%;对纳入省财政产粮大县名单区域的水稻、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市级财政对溧阳市补贴保费10%、金坛区补贴保费15%。对油菜、大豆等保险保费给予15%补贴。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制(繁)种保险,市级财政对溧阳市补贴保费10%、其他地区补贴保费15%。

(二)养殖业保险保费。市级财政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保险保费给予10%补贴。

(三)森林保险保费。市级财政补贴5%。

(四)农业机械保险保费。市级财政补贴20%。

(五)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农业设施保险保费。市级财政结合各辖(市)区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财政补贴投入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省指定农业设施保险险种和区域性地方特色险种开展情况,对承保机构的管理情况以及自评价工作质量等综合考量,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由各辖(市)区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农业保费补贴支出。

(六)其他保险保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鼓励各辖(市)区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对符合当地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给予保费补贴。市级财政根据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规划、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相关文件要求,在市级财政保费补贴上予以倾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农业保险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市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补助资金,列入年度市级预算。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承担的补助资金,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预估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需求并原则上于每年7月1日前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的预算申请材料,经组织开展材料复审或报送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给予保费补贴。

第十一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方式下达,市财政局结合预算安排和以前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情况,预拨和结算保费补贴资金。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辖(市)区,市财政局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财政收支状况、辖(市)区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

市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相关保单级数据应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并由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保存工作。

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原则上,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相关财政部门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原因。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较为严重的地区,市财政局将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保费补贴资金,并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第十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地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预算不足的,及时追加预算。对于市级以上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可在次年报送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日前,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同时报送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等环节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在此基础上,各辖(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部门履行审核职责,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重点审核但不限于上年度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承保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保单级数据、财政保费补贴是否到位、承保机构是否收取农户保费以及承保理赔公示等情况。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审核范围。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的保费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统计,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申请材料复审、实地抽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农业保险查勘理赔专家库建设及运行;农业保险课题研究,包括农业保险基础数据调研、收集和分析;农业保险条线业务工作、技能训练;农业保险普及性推广;聘用第三方开展审计核查评价等以及为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有序、高效、客观、真实开展绩效自评,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工作评价机制,并将其与优化完善地区农业保险政策措施、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情况,不断优化本地区保费补贴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技能培训与业务会议,畅通与农户、农业部门、保险承保机构等意见沟通渠道,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的解读,并及时传达强农惠农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保费补贴资金使用单位认真整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加强补贴管理、调整补贴政策和强化承保机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保费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推动农业保险查勘理赔专家库建设,聘请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气象等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市、辖市(区)两级专家队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系统性培训,加强对农业保险查勘理赔指导,对重大疫情、灾情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承保机构应定期检查所辖分支机构的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以及承保标的核验、理赔结果确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等环节中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对纪检监察、审计等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补助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或完善本地区的相关实施细则、方案或办法等,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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