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使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本地区发生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抗灾、救灾等应急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进行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风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适用于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分级管理。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可控程度、所需运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及其指挥权限。
(4)民政主管。民政部门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分工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工作。
2 灾情分级
按照一次性自然灾害影响地域范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灾情(Ⅰ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2万公顷以上,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2 重大灾情(Ⅱ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2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因灾死亡人口5人以上、10人以下,4级以上、5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2.3 较大灾情(Ⅲ级)
在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公顷以上、1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5人以下,3级以上、4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
2.4 一般灾情(Ⅳ级)
在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灾情判定指标达到下列情况之一:农作物绝收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倒塌房屋50间以上、500间以下,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辖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级(Ⅲ级)和一般级(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3.2 办事机构
市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3.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级(Ⅰ级)或重大级(Ⅱ级)灾情时,市救灾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灾害救助工作。现场指挥由市救灾指挥部委派,有现场专断权。现场指挥部下设灾情收集抢险、查灾核灾、应急资金、物资供应、医疗防疫、交通运输、通讯、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应急小组。
4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
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水利、农林、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等部门。
4.2 报告程序
辖市(区)有关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对掌握的一般级(Ⅳ级)和较大级(Ⅲ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应立即通报辖市(区)民政局,辖市(区)民政局接到通报情况后,立即报告辖市(区)政府,同时报告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市有关信息监测与责任报告单位对掌握的重大级(Ⅱ级)和特别重大级(Ⅰ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应立即通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接到通报情况后,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省民政厅。
4.3 报告内容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可能发生及已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等。
4.4 预警级别确定
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辖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属于较大级(Ⅲ级)或一般级(Ⅳ级)的,由辖市(区)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辖市(区)政府启动相应预案,负责开展救助,市救灾指挥部给予指导,辖市(区)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必须及时向市救灾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在全市范围内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Ⅰ级)或重大级(Ⅱ级)预警标准时,经市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并向省救灾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在国务院启动国家级、省政府启动省级预案时,如本市发生灾情,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处置措施。
5.2 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救灾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受灾辖市(区)救灾应急指挥机构配合下,指挥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当地救灾应急资源不足时,由市救灾指挥部依法从其他地区和单位调用。
自然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受灾群众救助、伤病人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
5.3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相关信息。
5.4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救灾指挥部或辖市(区)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报告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宣布结束应急状态,终止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建立各类专家队伍,及时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应急救援评估、后期处置评估及灾害管理业务咨询工作。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平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6.2 信息及装备保障
辖市(区)政府应加快建设防灾减灾预警预报系统,完善各类数据库,运用卫星遥感通讯等手段预报灾害对特定区域造成的威胁和损失。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和覆盖市及辖市(区)的两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各地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装备。
6.3 物资保障
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市级调控能力,建立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救灾所需物资。
6.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增加救灾资金预算。
6.5 社会力量动员
完善社会捐赠制度,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特别是灾后自救和互助工作。
6.6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公布各地应急值班电话;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自然灾害应急办法以及抗灾救灾、现场救护的科学知识,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现场救护技能;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救助咨询工作;重视救灾业务学习和培训,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灾情核查工作。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定受灾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优惠政策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灾害发生地或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援助,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7.3 保险
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参加保险的,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8 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2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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