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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于某甲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处罚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4-000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3-26 公开日期:2024-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于某甲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处罚案维持决定书
于某甲不服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不予行政处罚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河海中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旭光,职务:局长。

第三人:宿某某。

申请人于某甲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罗)不罚决字〔2023〕140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依法追加宿某某为本案第三人。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第三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新公(罗)不罚决字〔2023〕140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报称第三人在抖音上对其进行辱骂。经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有公然侮辱或者诽谤申请人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故特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新公(罗)不罚决字〔2023〕140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自行到罗溪所报警称:有三个抖音号自2023年6月份至2023年8月4日期间发布造谣其与亲哥发生不正常性关系的视频,其怀疑是姐姐与姐夫发布的。2023年10月31日,经民警电话联系,第三人主动至罗溪派出所投案。经审查,第三人否认其存在通过发布抖音视频对申请人进行辱骂的行为。现查明: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控告第三人在抖音上对其进行辱骂,经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有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申请人的行为。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至双方当事人。二、职权管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法定的职权管辖依据。三、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控告第三人通过在抖音APP上发布公开视频的方式对其进行辱骂,同时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反映其在抖音上看到三个抖音账号(68*******15、91*******29、d3*******1m)对外发布辱骂其的视频,其怀疑上述三个抖音号系于某乙、第三人使用,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由抖音账号:68*******15发布的75条抖音视频。经调查,未有相关证据证实第三人曾发布辱骂申请人的抖音视频,且上述三个抖音账号使用人的身份不明,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锁链认定申请人所控告的违法事实。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四、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公(罗)不罚决字〔2023〕140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正当合法,量罚合理适当,请求维持该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2.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3、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于某甲、于某乙)、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宿某某)、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5.送达回执;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于某甲、于某乙);7.发破案经过;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于某甲)第1次、询问笔录(于某甲)第1次;9.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10.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于某甲)第2次、询问笔录(于某甲)第2-5次、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于某甲)第1-3次;1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于某乙)、询问笔录(于某乙)第1-5次、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于某乙)第1-4次;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宿某某)、询问笔录(宿某某)第1-4次、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宿某某)第1-3次;13.提取笔录(于某甲、宿某某、于某乙);14.接受证据清单(于某甲、宿某某);15.视听资料解析及工作记录;16.情况说明;17.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6日9时许,申请人至被申请人下属罗溪派出所反映称,有三个抖音号自2023年6月份至2023年8月4日期间发布造谣其与亲哥发生不正常性关系的视频,怀疑是姐姐与姐夫发布的。同日,罗溪派出所作出新公(罗)受案字〔2023〕9939号《受案登记表》对申请人被公然侮辱一案进行受理,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受案回执。10月16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称,2023年6、7月份,其发现有三个账号(68*******15、91*******29、d3*******1m)在抖音公开发布视频辱骂申请人与其二哥发生不正当关系。三个抖音账号发布的内容一致,于2023年8月4日停止发布辱骂视频,2023年9月11日删除所发视频。此外,申请人姐姐于某乙及第三人也在个人抖音上发布视频辱骂申请人。罗溪派出所制作接受证据清单,接受申请人提供的抖音视频。2023年10月31日,于某乙和第三人主动至罗溪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对于某乙、第三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纠纷,因申请人在抖音上发布视频辱骂第三人及于某乙在先,第三人遂在抖音发布视频讲述事情经过,并未辱骂申请人。同日,申请人自行至罗溪派出所接受调查,民警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罗溪派出所将申请人、第三人主动投案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制作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2023年11月1日,因案情复杂,罗溪派出所作出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经审批对申请人、于某乙、第三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同日,经提取,罗溪派出所未发现第三人抖音账号涉及辱骂他人作品,民警制作提取笔录、拍摄提取照片。2023年11月7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将申请人主动投案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制作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2023年11月8日,罗溪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将第三人主动投案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制作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第三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其仅有一个抖音账号ji**********81,抖音账号68*******15发布的抖音作品不是其本人发布的,也不清楚是谁发布的。同日,罗溪派出所制作发破案经过。2023年11月10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三个抖音号发布的抖音视频以及于某乙发布的抖音视频进行刻盘保存,对从申请人手机提取的23段抖音视频进行刻盘保存,制作工作记录。2023年11月12日,新北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制作情况说明,记录根据现有手段无法查询68*******15、91*******29、d3*******1m三个抖音账号注册信息、无法对申请人被公然侮辱案中相关抖音视频转载和点击量进行认定之情况。2023年11月15日,罗溪派出所作出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经常州市公安局批准本案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3年11月25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12月5日,罗溪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将第三人主动投案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制作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2023年12月7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供的于某乙发布的辱骂申请人抖音视频、三个抖音号发布的辱骂申请人抖音视频以及从申请人手机提取的23段申请人发布的辱骂他人抖音视频进行解析。2023年12月8日,罗溪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将申请人主动投案情况通知其家属并制作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2023年12月13日,罗溪派出所对第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接受第三人提供的申请人辱骂第三人抖音视频截图11张并制作接受证据清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公(罗)不罚决字〔2023〕140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报称第三人在抖音上对其进行辱骂。经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有公然侮辱或者诽谤申请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第三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日,罗溪派出所将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第三人、向申请人进行宣读,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在送达回执中注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2023年10月16日新公(罗)受案字〔2023〕9939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于某甲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抖音视频;2.2023年10月31日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3.2023年11月1日呈请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于某甲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及抖音视频、宿某某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宿某某);4.2023年11月7日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于某甲询问笔录;5.2023年11月8日宿某某询问笔录、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发破案经过;6.2023年11月10日工作记录;7.2023年11月12日情况说明;8.2023年11月15日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9.2023年11月25日于某甲询问笔录;10.2023年12月5日宿某某询问笔录、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11.2023年12月7日视听资料解析;12.2023年12月8日新北公安分局投案通知家属登记表、于某甲询问笔录;13.2023年12月13日宿某某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宿某某提供的抖音视频截图;14.呈请不予行政处罚报告书、新公(罗)不罚决字〔2023〕140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对于第三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报案称第三人有发布抖音视频造谣辱骂申请人之行为,但未向被申请人提供第三人造谣辱骂的相关视频。被申请人受案后对申请人、第三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取申请人、第三人等人抖音账号视频资料,经过分析研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有公然侮辱或者诽谤申请人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反映有抖音账号公开发布视频对其进行辱骂,被申请人于当日受理该起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对申请人、第三人等进行询问。2023年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作出呈请延长办案期限报告书,经常州市公安局批准本案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有公然侮辱或者诽谤申请人的行为,向第三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将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并向其宣读,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在送达回执中注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罗)不罚决字〔2023〕140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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