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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25-0002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25-04-29 公开日期:2025-04-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申报工作相关信息
关于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仅指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2)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3)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4)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5)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二、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三、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专项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财政部门将配合认定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申报材料

1.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附件1);

4.2025年度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申报表(附件2);

5.中介机构在职职工名册及缴纳社保情况(如有退休返聘人员请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及聘用合同复印件)(附件3);

6.2025年度在职注册会计师名册(附件4);(附每位注师证书复印件)

7.中介机构承诺函(附件5)

以上材料请每页加盖中介机构公章并按顺序胶装成册。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参加我市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5月23日前提交申报材料。其中常州市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将有关材料报常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初审。联系人:孙建飞,电话:86623905,地址:常州市龙锦路1259-2号610室;市外会计师事务将相关资料现场递交至常州市财政局。联系人:杨鲁刚,联系电话:85681830,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B1508室。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常州市财政局外网公告。

5月23日前未及时送达申报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请将申报材料直接送达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财政局根据常州市科技局、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确定的分批集中审核受理截止时间前10日进行审核,名单将不再公告。

附件1-5.zip(点击下载)

常州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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