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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对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调整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划定为一个区片为一类地区,执行标准为7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6000元/人;金坛区、溧阳市划定为一个区片为二类地区,执行标准为6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0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30500元/人。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三、土地征收涉及的青苗补偿费最低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为1800元/亩;二类地区(金坛区、溧阳市)为1400元/亩。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市(区)自行制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常政规〔2022〕3号)执行。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施行前,各地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