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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2-003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2〕10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2-08-06 公开日期:2012-08-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12〕10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2〕136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12〕62号)精神,不断提高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服务业统计在推动科学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的保障作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竞争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全力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于各级政府引导服务业健康发展,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市服务业统计体系已初步建立,在发挥统计职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服务业统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全社会众多行业和领域,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更新服务业统计工作理念,充分整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力量,建立统分有序、协作配合的联动机制和科学分工体系,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推进。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科学制定工作规划,建立完善责任机制,强化工作督查考核,将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服务业发展绩效考核,确保各项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服务业统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不断完善调查网络、制度方法、数据质量控制和发展考核指标体系。

各级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处室,健全统计网络,做到每个行业都有责任人员。涉及部门多个内部处室的,要确定牵头单位,确保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实施科学规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

服务业统计调查主要由部门服务业统计、重点企业(单位)全面统计、小微企业(规模以下,限额以下)抽样调查等制度构成,是一个互为补充、覆盖全面的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调查体系。服务业统计按照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的工作模式,以及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建立全社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同时,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围绕市委、市政府服务业发展战略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生产性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重点领域统计监测制度,健全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重点交易市场及城市综合体统计工作和调查制度,建立符合常州实际、反映常州现状的指标体系,定期提供准确可信、及时完整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原则,利用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部门统计数据、重点调查数据及小微企业调查数据,制定科学合理的服务业核算方案,统一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并下管一级。市统计局作为全市服务业统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负责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和管理,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各辖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按照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负责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及发布。小微企业抽样调查,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和相关调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通过样本推算的办法取得总体资料。

各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统计制度要求,切实承担起全社会、全行业的统计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相关行业重点服务业单位调查工作,协助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做好单位名录库建设等方面工作,帮助督促相关调查对象上报报表、参与行业汇总数据的评估核实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计核算的要求,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各类统计监测体系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量指标和财务数据。同时,部门组织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在报送上级部门时,应及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三、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

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服务业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要求,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确保调查范围覆盖全面、不重不漏,确保统计内容完整准确、不错不缺。各调查对象要主动配合和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完善服务业名录库。服务业单位名录库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抓好服务业单位名录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定期跟踪更新制度,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调查工作所需的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服务。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将掌握的基本单位资料及变化情况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定期反馈。新增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在工商登记时须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备案。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应依法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上报数据必须以有关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为依据,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数据质量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完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手段,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从源头上把好数据质量关。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服务业单位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重点市场认定、企业享受有关政策性奖励和补贴,以及各种荣誉申报,涉及统计数据的,必须以上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依据。

加快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的要求,加快推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基础建设,逐步将全市服务业统计纳入统计“四大工程”。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工作平台和数据处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统计数据库,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信息资源的有效对接,全面提升统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构建服务业统计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加大服务业统计支持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支持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统计网络。按照常政发〔2012〕62号文件要求,各辖市、区统计机构要增设服务业统计职能部门,配强配齐统计人员,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条件。承担服务业统计的部门应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认真做好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镇、街道要建立服务业统计网络,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服务业统计力量。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商品交易市场以及城市综合体,必须设立统计机构或第三方调查机构,安排必要的统计力量,认真组织、协调和管理统计工作。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服务业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岗位,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要积极支持培育发展第三方统计力量,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民间统计机构代理统计事务、填报统计资料。各级服务业统计所需的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新增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支持。要加大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力度,每年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完善政府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强化对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交通运输邮电和财政金融等重点专项统计工作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数据质量中心,制定切实可行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本单位主要数据,尤其是涉及考核、评估、审核全市发展水平的指标,采用科学方法和有效方式进行数据质量评估。要充分运用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和统计资料,分析研判统计调查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要按照“四大工程”建设要求,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全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数据统全、统准、统实。

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管理。各级政府要帮助协调、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有效整合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资源,建立相应的数据交换和信息通报制度,实现统计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管理、数据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认真组织实施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提高部门统计管理的规范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各单位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既要满足上级统计调查任务要求,又要减轻基层负担,避免重复调查,并要按法定程序审批或备案。

建立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制定、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考核力度,定期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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