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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农房集聚布局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索 引 号:014109859/2026-0006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2026-07-23 公开日期:2026-07-23 废止日期:2026-08-07
内容概述:关于《常州市农房集聚布局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关于《常州市农房集聚布局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着力破解老旧农房翻新难的困境,我局牵头起草了《常州市农房集聚布局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期:2026年7月23日至8月6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子邮箱或传真形式,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向我单位反映。

电子邮箱:cznyncjhzk@126.com

传真:0519-85680716

常州市农房集聚布局自主更新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使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目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户居住条件,着力解决部分村庄农房翻建受限,以及部分村庄基础设施薄弱,农户更新意愿不强等问题,把握农房集聚布局发展趋势,探索一条农民普遍欢迎、富有实际成效、具有常州特色的农房自主更新路径,经研究,决定自2026年起,至2030年用五年时间开展农房集聚布局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不超过10个镇(街道)的全域范围,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片区整治更新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常办电〔2023〕46号)确定的11个乡村片区范围内,依法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农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本镇(街道)的农房集中建设区(以下简称“集建区”)自主出资建设农房。

二、试点开展

(一)集建区确定

集建区可选址在集镇或集镇周边、规划发展村庄,也可在条件较好的其他区域选址。集建区规模适度,一般不少于100户。要科学编制集建区规划,明确农房建设用地图斑,确定农房建设设计方案,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推动农房建设既满足现代宜居需求,又彰显江南水乡风貌。依法依规办理集建区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手续。

坚持自主出资、自主更新的原则,集建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自愿参与的农户共同出资承担。集建区基础设施建设共担费用收取的具体办法及标准,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统筹研究确定,按建筑面积原则上不高于800元/㎡。

(二)新宅基地供应

集建区所在行政村(社区)的农户申请宅基地,按规定程序向农户供应集建区内的新宅基地。

非集建区所在行政村(社区)的农户申请宅基地,由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与集建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制定集体建设用地调换方案。调换面积以依法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核算依据。调换方案须经双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签订正式调换协议,依规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整相关手续。

(三)原宅基地退出

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向农户供应新宅基地时,农户应承诺或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将其拥有的全部原宅基地无偿退还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也随之放弃并申请注销登记,交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

三、政策支持

(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资金给予集建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市给予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严格落实政策规定,集建区用地实行计划指标单列,优先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有效降低用地成本。

(三)参与农房自主更新的农户可按规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拓展农房自主更新筹资渠道。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成立农房集聚布局自主更新试点工作专班,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科学组织,高效调度,有力推进,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也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创新性推进农房集聚布局自主更新试点工作。

(二)尊重农民意愿

农房集聚布局自主更新试点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引导农民积极参与,使农民内生动力得到充分激发、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农民搬迁、赶农民上楼、合村并居搞大社区,不得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不得搞行政命令强行推进。

(三)严守底线红线

农房集聚布局自主更新试点项目的规划、土地供应、宅基地使用等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未批先建、边建边批。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农房,严禁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要严格落实政府债务管控要求,不得新增隐性债务,不得加重基层财政负担。

本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明确,并对外公布。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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