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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其他食品(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53/2025-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数据局
生成日期:2025-05-12 公开日期:2025-05-12 废止日期:2025-05-20
内容概述: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其他食品(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其他食品(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做好其他食品(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常州市其他食品(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

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0519)86900556

附件:常州市其他食品(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数据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

常州市其他食品(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其他食品(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其他食品(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常州盟江食品有限公司其他食品(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食品(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是指以小麦、大米、玉米、杂粮等一种或多种谷物及其制品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经加工,成型,冷藏而成的食品。并在0-4℃之间保存、销售的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以下简称产品)。

第四条 本《细则》引用的标准、文件应采用最新版本(包括标准修改单)。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原料处理区(预处理间)、配料区,加工区(制皮间、热处理间、冷却间、腌制间、制作间)包装区(内包装间、外包装间),仓库(原辅料及包材仓库、成品仓库)。

第七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仓库、脱包间、外包间、检验室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间、制皮间、原料处理区、热处理间、冷却间、腌制间、制作间),清洁作业区(内包装间)。

第八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洗手设施采用非手动式。

第九条 不同清洁作业区之间的人员通道应分隔。如设有特殊情况时使用的通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除热处理间)应设有温度控制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成品贮存要求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藏库。冷藏库内温度应保持在0-4℃,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车厢内温度必须保持0-4℃,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台秤、电子秤、解冻桶、清洗桶、电动绞肉机、修整刀、多功能切菜机、离心脱水机、滚揉机、电磁大锅灶、电蒸箱、冷冻机或其他冷冻设备、和面机、压面机、切面机、冷风机、全自动封口机、真空封口机、墨轮有色印字连续封口机及冷藏库。

第十三条 有温湿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应根据工艺要求控制温湿度,并配备监控设备。腌制间应配备空气制冷和温度监控设备。冷藏库应配备温度监控设备。其他方式贮存的成品仓库应符合企业规定的温度范围,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温度监控设备。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具有的检验设备至少包括: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温度计、旋转蒸发仪等。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

第四章  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

第十五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原辅料验收、原料处理、配料、制皮、制馅、成型、包装和冷藏运输等工艺。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应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控制,加工处理过程中的产品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

原辅料验收。企业生产冷藏食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生产冷藏食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条例》规定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原料处理。原料处理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原料处理设备与加工食品品种相符合,解冻桶数量、容量和操作台数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和不同场所(车间)、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配料。原辅料配比严格按照本企业配方要求添加;生产过程中应按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包装。产品经过过程检验后,在包装间计量包装,包装过程中,应检查产品感官和净含量,确保包装后产品密封良好,计量准确,标签信息符合标准。

运输与储存。冷藏库内温度应保持在0-4℃,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必须保持0-4℃,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肉制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

第十八条 应当建立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根据岗位需求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做好培训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应当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制定所需的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明确原料(如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称量、生产、工器具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应当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并验证,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

冷藏调制食品(生制品)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过氧化值(以动物性食品为原料)。

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规定根据产品特点、贮存要求、运输条件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并做好交付记录。委托运输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应急处理的措施,并组织定期演练,以便于能保证在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及时作出响应和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记录并保存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的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规定原料、半成品、成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不合格品的管理要求和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规定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 企业应按所申报冷藏面米制品(生制品)类别和执行标准,提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的产品执行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的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食品(冷藏调制食品)适用标准:冷藏调制食品产品执行SB/T 10648《冷藏调制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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