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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53/2026-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数据局
生成日期:2026-03-24 公开日期:2026-03-24 废止日期:2026-04-01
内容概述: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常州市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

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0519)86900556

附件:常州市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数据局

2026年03月24日

附件

常州市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常州市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在审查实施过程中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是指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包含水果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淀粉及其制品等)为原料,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等辅料,经相关工艺加工(预处理、包装等)而成的,并在一定温度条件下进行贮存、运输及销售非即食冷藏方便菜肴。

第四条 本《细则》引用的标准、文件均采用最新版本(含标准修改单)。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五条 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生产场所根据清洁度分为:辅助生产区(办公室、配电间、化验室)、一般作业区(原料仓库、内包材仓库、外包装车间、保鲜库、冷冻库、脱包间)、准清洁作业区(预处理间、包装间)。各区之间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条 产品包装车间应严格控制环境温度,车间内温度应≤10℃。

第三章 设备设施

第八条 企业应配备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生产设备设施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设备、包装设备、蔬菜切割清洗脱水设备、冷藏储存运输设备(运输设施可外包)、金属探测设备、打码机等。

第九条 仓储设备设施应与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匹配,满足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原料库和成品库应有温度控制设施。原料库应根据原料特性选择储存温度,需要冷藏的原料储存温度应不高于10℃。成品库应不高于10℃。

第十条 供水设施的软管出水口不得接触地面,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虹吸、回流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排水设施的排水口应配置滤网等装置,防止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生产车间地面、排水管道应能耐受热碱水清洗。

第十二条 内包材通过传递窗进入包装车间,传递窗必须有消杀设备,包材消杀合格后才能进入包装车间。

第十三条 企业应配备专用设施(如置物架)存放清洗消毒后的工器具,不同用途工器具不得交叉混放。

第十四条 生产区域应配备防漏、防腐蚀、易于清洁且带脚踏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及时清理。

第十五条 准清洁作业区应设置与生产车间相连接的单独更衣室,更衣室洗手设施采用非手动式,并配备冷热水供应设施。

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及检验管理制度规定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工作。自行开展检验的,应配备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检验所需的检验设备设施,确保设备性能、精度符合检验要求,且检验设备数量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常用检验设备:过氧化值快速检测仪器、电子天平。

第四章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七条 企业应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设备布局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含:原辅料验收、预处理、清洗、脱水、调制或不调制、包装、检验、入库。具体产品按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制定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食品安全关键控制点及控制要求为:

(一)      原辅料验收:使用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原辅料,制定原辅料检验计划,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取样,检测并做好记录;

(二)      调制工艺:添加剂需要严格按配方称重,并由复核人复核后才能投入使用,添加剂品种与添加量符合GB 2760规定。

(三)      混配包装:严格按照产品配方比例进行称重,产品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四)      仓储和运输:严格控制仓储及运输温度,产品运输温度≤10℃;

第十九条 原料解冻时应避免受到污染。用水解冻的,无密封包装的不同种类畜、禽、水产产品应分开解冻。

第二十条 内包装材料需要脱去外包装通过传递窗消毒合格后才能进入包装车间,传递窗需要有消毒设施,并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密封包装产品应封口紧密,无渗漏、无破损。

第二十二条 原辅料验收过程中发现变质腐败、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等问题的,不得投入生产。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畜禽肉类、水产类、植物类原料应分池清洗,防止交叉污染。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要求,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生产设备设施操作方法,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工作要求相匹配;与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五条 负责清洁消毒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能够正确使用清洁消毒工器具及相关试剂,保证清洁和消毒作业的效果满足生产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对食品加工人员开展班前健康检查并保留记录,禁止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加工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并执行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应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定期对主要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配备相关的文件如岗位规程、记录表等。生产过程中原料管理(领料、投料、余料管理等)、生产关键环节(如调制、包装等)的控制措施实施记录,应与企业制定的工艺文件要求一致。

(一)卫生管理要求

1.食品加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不应佩戴饰物、手表,不应携带手机,不应化妆、留长指甲等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不应携带、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2.食品加工人员工作期间如佩戴手套,应洗手、消毒后戴手套,且手套需经表面消毒后方可接触食品(一次性无菌手套不需要消毒)。手套在连续使用4小时后应更换。操作过程中手套受到污染、破损时,应立即更换。

3.非食品加工人员禁止进入生产作业区,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相同的卫生要求。

4.应对生产环境进行卫生监控,监控范围包括地面、墙壁、天花板、空气、设备设施、排水槽装置等。根据具体取样点的风险确定监控频率。

5.各生产作业区设备设施、工器具及容器应分区放置,生产过程中应有合理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6.直接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和容器应耐腐蚀、不易破损。

(二)清洁消毒要求建立车间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明确清洗消毒频率及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及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检验合格后出厂。采用快检检测的项目,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比对验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第三十条 企业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应符合产品运输的温度要求。冷链运输车厢内应设置可实时记录、追溯的温度监控设备。采购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应签订合同,满足上述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企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原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对食品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自查评价,并明确自查频次。

自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在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第七章 试制产品检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所申报的食品生产类别和产品执行标准,提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企业应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检验项目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企业明示的产品执行标准。出厂检验应包括感官、标签、净含量、过氧化值。

每年至少2次应根据食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全项检验,并按相关标准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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