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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招标投标工作牵头协调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苏发改法规发〔2025〕1044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农业农村局 常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常州市数据局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一、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属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2.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3. 纳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层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4. 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招标的招标投标活动。本清单之外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项目,相关监管部门和职责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5. 本清单因法律法规或者机构职能变化导致相关监管职责调整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明确主管部门
1. 指导协调职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
2. 行政监督职能
(1)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交通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3)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备案的技术改造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渔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6)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油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7)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工程、监管监测工程、融媒体、应急广播等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8)财政部门:负责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9)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控制、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土壤修复、生态环境监测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0)城管部门:负责单独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反馈闭环机制,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将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3. 其他监管职能
(1)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招标投标犯罪行为。
(2)审计部门对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向相应纪检监察、公安、行政监督等有关部门移送。
(3)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等招标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制度从严管理。
(4)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核实相关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认证检测等信息,依法查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5)数据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负责向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报告进场交易项目活动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为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投诉处理、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数据等方面的支持。
二、监管范围
(一)监管项目:重点聚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及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二)监管对象: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运营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
(三)监管事项:
1. 对招标人的监管。招标人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1)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招标人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确定的内容进行招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肢解项目、化整为零、招小送大或者通过虚构涉密、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等形式进行虚假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2)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管机制等事项。招标人应当规范引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方案,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设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
(3)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不得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招标人代表应当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诱导性发言、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提醒、劝阻,做好记录及时报告;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或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等违法嫌疑的,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4)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要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或者计算错误;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5)落实标后管理职责。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信息。招标人应严格规范招标档案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2. 对投标人的监管。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1)严厉打击投标人虚假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投标人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2)严厉打击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3)严厉打击中标人违法违规履约行为。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3. 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提供专家抽取信息查询场所,负责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人员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要求,加强评标现场监督和秩序管理。
4.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在各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进行监督行为记录,信息实时推送至省代理机构交易行为归集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在省代理机构交易行为归集共享平台进行交易行为记录。
5. 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运营机构的监管。全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综合评标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管方式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异议与投诉处理、信用监管等方式。
(一)监督检查
包括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开展工作。加快推动运用大数据、云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异议与投诉处理
1. 关于异议处理: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招标文件等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异议答复中应当包含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处理依据。
2. 关于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招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
(三)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交易相关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对交易全过程进行数据留痕,强化数据归集与智能分析,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平台异常情况、问题线索,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应主动加强行政监督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交互,及时将各类项目交易监管指令等信息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招投标监管与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
(四)健全信用监管体系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及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科学建立招标投标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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