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镇生活垃圾从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
(一)单位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收取,每人每月4元;
(二)个人按户收取,每户每月4元,其中,独居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凭相关证明前往城市供水机构各服务网点柜台办理申请,按照每人每月2元进行收取。
|
政府制定(市政府制定)
|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5〕4号)
|
税务代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