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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住建局、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现将《常州市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管理,根据《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厂房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租赁厂房指租赁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建筑。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开展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工作。
辖市(区)住建部门、常州经开区建设和交通部门或者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备案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具体工作。
第四条 出租人应当自厂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
出租人是指出租厂房的单位和个人,承租人是指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办理厂房租赁合同备案。
第六条 申请办理厂房租赁合同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人、承租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厂房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厂房转租的,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相关材料;厂房共有的,需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相关材料。
出租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通过“常州市租赁厂房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网上办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信息可由信息平台获取。租赁厂房安全监督检查通过后,出租人应当将厂房租赁合同上传信息平台。
材料齐全的,合同备案申请自动推送至备案机关。
第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平台将生成厂房租赁合同备案凭证,出租人可登录信息平台自行打印;审核不通过的,备案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告知原因。
第九条 租赁当事人、租赁期限发生变化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 出租人未按规定办理厂房租赁合同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其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