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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3-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2〕19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2-12-30 公开日期:2013-01-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12〕19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三无”老人供养机制,切实保障“三无”老人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三无”老人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他们是城市老年人中的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爱。2010年,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按照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左右,落实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2011年,省政府又将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制度列为54项重点工作之一。目前我市的城市“三无”老人部分集中在市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部分分散在社区供养,供养标准普遍较低,其养老、医疗面临诸多困难,保障水平有待提高。我们要切实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城市“三无”老人保障措施,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不断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让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健全城市“三无”老人保障体系

(一)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制度。为保障城市“三无”老人基本生活需要,在全市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制度,即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比例确定当年供养标准。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将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市财政承担市级社会福利机构内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的保障经费,各辖市、区财政承担本辖区内城市“三无”人员的保障经费。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各地要同时做好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城市“三无”人员的保障工作。

(二)实行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城市“三无”老人自愿到机构养老的,所在辖市、区民政部门要安排其去本辖区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老;选择居家养老的,所在社区、街道要根据其养老需要,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今后市福利院主要接收由市救助管理站转移安置来的查无地址的流浪乞讨人员,市德安医院主要接收城市“三无”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和由市救助管理站转移安置来的查无地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对选择居家养老和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老人,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委托亲友代养、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日间照料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定期检查分散供养城市“三无”老人的住房状况和日常生活状况,对其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加强城市“三无”老人医疗保障工作。各地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城市“三无”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对65岁以上的“三无”老人每年安排一次免费体检;将城市“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参保费用由政府承担;将城市“三无”老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经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的医药费自付部分,分散供养的由本人从供养经费中支付,集中供养的由所在福利机构从供养经费中支付。城市“三无”老人去世后,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

三、完善城市“三无”老人供养审批注销制度

按照“本人自愿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并公示、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供养对象,建立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数据库,及时审核发证,做到应保尽保。各街道民政办要对城市“三无”老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要对本区域内城市“三无”老人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所属辖市(区)民政局,对死亡、迁出等不再需要保障的要及时予以核销。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把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供养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强化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落实城市“三无”老人供养资金,研究制定供养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按时足额拨付,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严肃查处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在城市“三无”老人保障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城市“三无”老人提供捐助,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积极参与城市“三无”老人服务工作,努力营造关心、帮助城市“三无”老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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