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药”安全药事服务工作,发挥药品经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全社会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意识,营造药品安全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立足“便民、利民、惠民”,利用三年时间,按行政区划建设7个药事服务站、7支药事服务队和覆盖全市的药事服务网络。以“线上+线下”“点对点+组团式”的服务模式,广泛开展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养老院、进公园的“五走进”活动,为群众提供安全用药指导、药学服务访视、清理家庭小药箱、安全用药知识讲座等集成式药事服务,努力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药事服务品牌。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药事服务网络
市局负责指导组建市级药事服务协调机构,遴选药品经营企业按行政区划建设药事服务站(遴选要求见附件1)。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已建成的药事服务站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遴选药品经营企业按行政区划建设药事服务点(遴选要求见附件2),原则上每个镇、街道不少于1个药事服务点;同步组建辖区内药事服务队。2025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60个药事服务点的遴选工作。
(二)统一药事服务标识
市局负责全市药事服务站(点)统一标识样式设计,承担全市7个药事服务站和60个药事服务点标识制作费用。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辖区内药事服务站点标识规范设置工作,承担增设药事服务点标识制作相关费用。2025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7个药事服务站和60个药事服务点统一标识的规范化设置。
(三)规范药事服务管理
市局负责指导药事服务协调机构制定药事服务指南,根据各地药事服务开展情况,做好全市药事服务工作统筹和协调。辖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药事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遇到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向市局报告。药事服务站(点)负责组织药事服务人员,根据药事服务指南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药事服务。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药事服务指南制定。
(四)创新药事服务模式
药事服务站(点)要拓展“互联网+药学”服务,依托微信群、微信小程序和自建信息化系统等,探索“安全用药线上指导”“长期用药线上建档” “用药用械网订站送”“紧缺药械线上代寻”等药事服务数字化运用。药事服务站(点)尤其要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为重点服务对象,安排执业药师为其提供“点对点”用药指导服务;要以青少年安全用药意识养成为重点服务方向,组织执业药师团队开展知识讲座、公益宣传和清理家庭小药箱等“组团式”药事服务;要以长期使用的慢性病药品(如降压药、降糖药)、抗生素等为重点品种,聚焦“一老一小”,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要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把人民群众的“关键小事”作为自己的“心头大事”,把开展药事服务作为全局性工作进行部署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协调,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亲自推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努力打通一条市场监管部门与群众“面对面、心连心”的惠民生服务纽带。
(二)精心组织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要细化工作举措,按照时序进度,完成辖区内药事服务点遴选和统一标识设置等工作。要走进企业,主动帮助承担药事服务的药品经营企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关心和支持企业规范有序发展。要走近执业药师群体,通过开展培训、推优荐先、表彰先进等,培育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甘于奉献的执业药师队伍。要在“3·15”“质量月”“全国药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活动中,为药事服务站(点)创造参与机会。每年接受药事服务人次不少于当地常住人口总数的5%。
(三)务求实效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建设好广覆盖、严规范的药事服务网络,不断拓宽药事服务范围和内容,不断提高药事服务质量,做到让群众满意,努力打造一个响亮的市场监管惠民生服务品牌。辖市区局注重提炼工作亮点和经验,每季度末月20日前向市局药械处报送药事服务开展情况和下季度工作安排,以便市局做好统筹协调。市局药械处联系人:赵溧榕,电话:88588170。
附件:1.药事服务站遴选要求
2.药事服务点遴选要求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药事服务站遴选要求
(一)申请设立药事服务站的零售药店布点须符合 “便民、利民、惠民”和“安全、规范、长效”原则,方便附近群众就近获得药事服务。
(二)提出申请的企业需取得药品零售(含医疗器械)相关资质,药品经营活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执业药师不少于3人,能够安排执业药师配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药事服务指导工作。
(四)有与药事服务工作开展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电脑、网络等办公设备。
(五)三年内无因药品经营相关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失信行为。
附件2
药事服务点遴选要求
(一)申请设立药事服务点的零售药店布点须符合 “便民、利民、惠民”和“安全、规范、长效”原则,方便附近群众就近获得药事服务。
(二)提出申请的企业需取得药品零售(含医疗器械)相关资质,药品经营活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与药事服务工作开展相适应的场所和办公设备。
(五)两年内无因药品经营相关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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