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014109429/2020-00127 |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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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0〕82号 |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0-09-14 |
公开日期:2020-09-21 |
废止日期:有效 |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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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常政办发〔2020〕82号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制定印发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详见附件1),达到既要保证大气环境质量,更要支持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的目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市域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以项目为单位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请。
1.在建工地申请条件:
(1)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落实到位。
(2)安装PM2.5、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3)施工场地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二及以上排放标准并登记上牌,全部使用国六标准汽柴油,无冒黑烟现象。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申报条件:取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二、对豁免在建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申请(豁免建筑工地申请表为附件2,豁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表为附件3)。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豁免的在建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初审,报当地政府审核,审核通过经公示后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豁免在建建筑工地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动态增补和调整。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出现“会商意见”通报、考核不合格、行政处罚等情况的一律取消豁免资格,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增补调整及取消豁免情况及时报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三、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实际情况,各施工单位应按照《常州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标准图集》(V1.1版本)编制建筑工程扬尘防治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四、在黄色预警应急管控期间可以进行土方作业的项目:轨道交通、学校、医院等取得豁免资格的民生工程以及国控点3公里范围以外,经当地政府同意取得豁免资格的省级、市级重点工程。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应急管控期间所有工地一律停止土方作业。
五、非应急管控期间土方运输时间调整为上午10:00-下午3:00,晚上7:00-10:00;黄色预警应急管控期间土方运输时间为上午10:00-下午3:00。
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建筑工地申请表
3.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预拌混凝土企业申请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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