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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53/2026-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数据局
生成日期:2026-03-18 公开日期:2026-03-18 废止日期:2026-03-26
内容概述: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常州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

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0519)86900556

附件:常州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数据局

2026年3月18日

附件

常州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常州市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使用。

第二章  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许可范围

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是指以食用淀粉、食用葡萄糖、白砂糖、植脂末、麦芽糊精、乳粉等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着色剂等经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品加工用预拌粉(以下简称产品)。

第四条  根据产品加工用途的不同进行分类和命名,包括:糕点预拌粉、冷冻饮品预拌粉、果冻预拌粉等。

第二节  生产场所核查

第五条  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的要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生产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脱包区、仓储区、外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预处理区、工器具清洗区等);清洁作业区(配料区、混料区、内包装区、包材消毒区、工器具清洗区等)。

第七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配料区、混合区、内包装区入口应设置洗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八条  清洁作业区根据工艺要求制定空气洁净度要求,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

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

第九条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以下设备,一般包括:配料称量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金属探测设备等。

第十条  检验设备应包括:天平(0.1g)、分析天平(0.1mg)、电热鼓风干燥箱、灭菌锅、干燥器、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及必要的检验器具等。

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一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原辅料验收、配料、混合、包装。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原辅料验收控制。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储存条件应符合产品要求。

第十三条  配料工序。配方由专人发放管理,确保配方准确。配料过程应确保物料称量与配方要求一致。整个配料生产及领用建立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混合工序。鼓励实施混合全过程自动化控制,无异常不需要人工干预。混合工艺应保证物料的混合均匀性。混合后的半成品不能裸露在清洁作业区内,应采用密闭暂存设备储存,作好标识,备用。

第十五条  包装工序。应配备剔除设备,保证包装后的产品不含金属和其他异物。电子秤应定期检定,确保称量准确,包装设备和封口机应保持清洁完好,批号和日期标示设施能够正常使用,确保标注无误。

第五节  人员核查

第十六条  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岗位要求相适应,掌握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人员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需求。其中检验人员应具有食品检验相关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相适应。与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

第十九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配料、包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配料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并验证,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二十二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预拌粉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允差。

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规定产品出厂时,查验出厂产品的安全状况和检验合格证明,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明编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和凭证。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规定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要求,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按所申报其他食品(食品加工用预拌粉)的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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